1 
 | 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62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 
(二)  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 
(三)  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 
 | 有左列违法行为,无违法所得的。 
 | 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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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左列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 
 | 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招生,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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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左列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 
 | 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吊销办学许可证,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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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62条 
  (五)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16条 
  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管理混乱,教学质量低下,造成恶劣影响的,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限期整顿,并可给予警告;情节严重或经整顿后仍达不到要求的,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的处罚。 
 | 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情节较轻的。 
 | 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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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经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 
 | 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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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62条 
(六)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 
 | 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 
 | 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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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在规定期限内不改正的。 
 | 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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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违法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62条 
(七) 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 违法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无违法所得的。 
 | 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招生,予以警告,限期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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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在规定期限内不改正,有违法所得的。 
 | 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吊销办学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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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举办者虚假出资、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62条 
(八)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12条 
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举办者虚假出资或者在教育机构成立后抽逃出资的,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应出资金额或者抽逃资金额两倍以下、最高不超过十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的处罚。 
  | 举办者虚假出资、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 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 
 | 
举办者虚假出资、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在规定期限内整改不到位,有违法所得的。 
 | 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招生,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应出资金额或者抽逃资金额1倍以下最高不超过5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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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办者虚假出资、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拒不改正,有违法所得的。 
 | 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吊销办学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应出资金额或者抽逃资金额1至2倍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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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未依法履行职责;教学条件明显不能满足教学要求、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未及时采取措施;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资产管理混乱;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产生恶劣社会影响;违反国家规定聘任、解聘教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51条 
  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未依法履行职责的;  
(二)教学条件明显不能满足教学要求、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三)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资产管理混乱的; 
(五)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违反国家规定聘任、解聘教师的。 
   | 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未依法履行职责的;教学条件明显不能满足教学要求、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未及时采取措施的;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资产管理混乱的;违反国家规定聘任、解聘教师的。 
 | 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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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款所列情形,在规定期限内整改不到位的; 
 | 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招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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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学校在规定期限内拒不采取措施改善办学条件,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的;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严重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 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吊销办学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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