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凡我委职能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均按有关政策及省政府的授权在规定的时限内抓紧办理。有关对企业的扶持政策及服务工作,不分所有制、不分隶属关系,只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发展方向、条件具备的,均应一视同仁。
第九条 除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部门设定的审批事项外,本委不得设立新的审批事项;对下放行业组织、社会中介机构管理的事项,建立相应的工作程序;对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公开审批项目、报审条件、审批程序及时限,并按规定予以办理。
第三章 首问责任制
第十条 首问首办责任制是指以来访、来电、来信方式到本委办理公务、了解、反映情况等,负责现场处理或引导办理有关事宜的第一位工作人员,根据本委职能职责,按工作程序对前来办事人员要求办理事项及时、认真地予以解答、引荐、办理的工作责任制度。
第十一条 首问首办应遵循热情主动,文明履职,廉洁高效,服务规范,方便群众的原则。
第十二条 首问首办责任人对是否属于本岗位范围的工作,均必须热情接待,仔细、耐心地接受问询,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诿、拒绝、搪塞或拖延处理时间,并做好相应记录。
(一)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内的,能办理的应当场办理;不能当场办理的,要说明相关情况;需要提供相关材料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对于情况不清楚的问题,要及时请示相关领导和协调有关处室给予准确答复。
(二)对不属于首位接待人职责范围内的,首位接待人应主动提供承办处室或承办人姓名,并负责将办事人员引导到承办处室或承办人;如不能准确提供办理处室及人员情况的,应负责将办事人员引荐到委办公室。
(三)不属于本委职责范围内的,首位接待人应做好解释,尽自己所能给予指导和帮助。
第四章 限时办结制
第十三条 各处室、委属企事业单位要遵循准时、规范、高效、负责的原则,按照规定的时间、程序和要求认真对待和办理各种限时办结的行政事项和服务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