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托信息系统加强项目信息管理
从2008年1月1日起,所有新开工项目纳入市发改委牵头建立的各区(县)、有关部门相互连接、信息共享的上海市固定投资项目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具体包括:
1. 2008年1月1日之前未取得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或项目核准文件,或未办理项目备案手续的项目;
2. 2008年1月1日之前已取得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或项目核准文件,或已办理项目备案手续,但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
城市规划、房地、环境保护、建设和统计等部门要加快与投资项目信息系统的衔接,早日做到互联互通。
(二)明确项目信息登录管理的责任
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由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部门负责新开工项目信息的登录。
(三)建立健全文件互相抄告制度
区发展改革(统计)、经济、外经、城市规划、房地、环境保护和建设等部门在加强信息系统建设的同时,要将各自办理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和城市规划、土地利用、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等文件相互送达,同时抄送统计部门。
(四)切实搞好新开工项目统计
统计部门要坚持依法统计,以现行《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报表制度》为依据,认真做好新开工项目统计工作。要加强培训工作,不断提高基层统计人员的业务素质,保证新开工项目统计数据的质量。
四、开展新开工项目公告工作
(一)公告范围: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拟建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纯设备购置等项目。保密工程除外。
(二)公告内容:项目名称、主要建设内容和规模、各项审批(许可、备案)文件的名称和文号等。
(三)公告时间:每月25日,逐月公告。
(四)公告条件:
1. 2008年1月1日以后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
2. 2008年1月1日以后取得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核准、备案文件)的纯设备购置项目。
(五)公告主体:按照“各负其责、一口对外”的原则,由市发展改革委统一向社会公告。
市规划局、市房地局、市环保局、市建设交通委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对拟公告项目的相应审批和许可手续进行复核。
(六)公告方式:通过市发展改革委的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告。
五、加强投资项目全过程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