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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发改委(统计局)等七部门《关于加强和规范本区新开工项目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七)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依照建筑法的有关规定,已经取得施工许可证,并采取保证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安全的具体措施。
  (八)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其他相关要求。
  二、建立新开工项目管理联动机制
  区发展改革(统计)、经济、外经、城市规划、房地、环境保护和建设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明确工作程序和责任,建立新开工项目管理联动机制。
  (一)完善项目管理程序
  实行审批制的投资项目,由项目单位首先向项目审批部门报送项目建议书,再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分别向城市规划、房地和环境保护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完成相关手续后,项目单位根据项目论证情况向项目审批部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并附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评审批文件。项目单位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向城市规划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向房地部门申请办理正式用地手续。
  实行核准制试点的企业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分别向城市规划、房地和环境保护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评审批手续。完成相关手续后,项目单位向项目核准部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并附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评审批文件。项目单位依据项目核准文件向城市规划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向房地部门申请办理正式用地手续。
  实行备案制试点的企业投资项目,项目单位首先向项目备案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备案后,分别向城市规划、房地和环境保护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和环评审批手续。
  (二)严格规范项目管理
  对未取得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评审批文件的项目,项目审批部门不得予以审批或核准。
  对未履行备案手续或者未予备案的项目,城市规划、房地、环境保护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对应以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方式取得土地的项目,房地管理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城市规划、环境保护等部门将有关要求纳入土地出让方案。
  对未按规定取得项目审批(核准、备案)、规划许可、环评审批、用地管理等相关文件的建筑工程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对未按程序和规定办理审批和许可手续的,要撤销有关审批和许可文件,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加强新开工项目统计和信息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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