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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发改委(统计局)等七部门《关于加强和规范本区新开工项目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发改委(统计局)等七部门《关于加强和规范本区新开工项目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闸府办发[2008]19号)


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彭浦镇政府、区管重点企业: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区发改委(统计局)等七部门《关于加强和规范本区新开工项目管理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八年七月二十八日

  关于加强和规范本区新开工项目管理的实施意见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的《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通知加强和规范本市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沪府办发〔2008〕3号),结合我区工作实际,现就关于加强和规范本区新开工项目管理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严格规范投资项目新开工条件
  本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各类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发展建设规划、土地供应政策和市场准入标准。
  (二)已经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
  本市实行审批制的投资项目,已经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其中,需审批初步设计及概算的项目,已经批复初步设计及概算。
  本市实行核准制试点的企业投资项目,已经核准项目申请报告。由国务院或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需经市发展改革委出具意见,已经核准项目申请报告。
  本市实行备案制试点的企业投资项目,已经完成备案手续。
  (三)项目选址和布局必须符合本区城市规划,并依照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规划许可手续。
  (四)需要申请使用土地的项目,必须依法取得用地批准手续,并已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取得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其中,工业、商业、旅游、娱乐、金融、服务业、商品房屋等经营性投资项目,应以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方式取得土地。
  (五)已经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分级审批的规定,完成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六)已经按照规定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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