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云南省煤矿瓦斯治理专家会诊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1)煤矿应准确掌握开采水平和回采区域煤层的瓦斯压力、瓦斯含量、煤层透气性等参数,选择合理的抽采系统、抽采方法和抽采工艺,加强生产全过程的瓦斯抽采,利用一切可能的空间和条件充分抽采煤层的瓦斯。
  (2)要积极采用密集钻孔、大直径钻孔、水平长距离钻孔、专用巷道等抽采工艺,强化抽采吨煤瓦斯含量大于等于8立方米的采煤工作面和每分钟瓦斯涌出量大于等于3立方米的掘进工作面瓦斯。
  (3)加强被保护层的瓦斯抽采。保护层开采时应抽采被保护层瓦斯,被保护层瓦斯抽采量应单独计量并建立专门的抽采台账。被保护层采掘前抽采效果评价应合格。
  (4)地面永久瓦斯抽采系统应安装自动计量装置,矿井瓦斯抽采系统应实现高低浓度分开抽采,各抽采系统应安装自动放水器。积极推动瓦斯抽采最大化、规范化、精细化,确保抽采达标。
  4.防突是关键
  (1)突出危险煤层无法开采保护层的,煤巷应采取底(顶)板巷穿层钻孔、回采工作面应采取底(顶)板巷穿层钻孔或顺层钻孔的区域性瓦斯治理措施。
  (2)突出危险煤层采掘作业前,矿井应提前编制包括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区域防突措施、区域措施效果检验、区域验证在内的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区域防突措施经矿审核后报企业总工程师批准,以年度“一矿一策”瓦斯治理文件下发,矿负责实施。
  (3)保护层开采要保证连续和规模开采。保护层采空区内不得留有煤(岩)柱,被保护采煤工作面应布置在有效保护范围内。
  特殊情况下,保护层采空区内需留煤(岩)柱的,应提前采取区域预抽煤层瓦斯防突措施。在留煤(岩)柱前以及在采取防突措施后布置被保护层采掘工作面应经企业总工程师批准。矿应作好留煤(岩)柱记录,将煤(岩)柱的位置和尺寸准确地标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每个被保护层的瓦斯地质图应标出煤(岩)柱的影响范围。
  凡未实施保护层开采保护的突出煤层突出危险区的采煤工作面,回采前必须抽采消除突出危险,并经企业验收合格才能生产。
  (4)底(顶)板巷层位选择要有利于快速掘进、有利于穿层钻孔施工,有利于瓦斯治理。
  突出煤层底(顶)板巷布置原则上相对于被保护煤巷平面位置内(外)错不大于50米,距突出煤层法距至少20米,并应编制防止误揭(穿)突出煤层安全技术措施,同时编制层位控制图按月上报企业。底(顶)板巷道不得进入突出煤层法距5米以内施工,否则,应采取防突措施,措施控制范围同煤巷条带式区域预抽。
  对底(顶)板巷道前方预测的地质构造,应根据其预测的影响程度,采取针对性超前探测措施。所有前探钻孔应能控制突出煤层层位及构造。
  (5)底(顶)板巷穿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穿层、顺层钻孔预抽小结构煤巷和穿层钻孔预抽石门(井筒)揭煤区域防突措施进行检验时,应直接测定残余瓦斯压力或残余瓦斯含量指标。
  (6)不具备施工底(顶)板巷穿层钻孔条件的联络巷、车场、反揭煤等小结构突出危险煤巷掘进,可采取顺层钻孔预抽措施。措施孔应一次施工到位,一次评价。
  (7)突出煤层采掘作业应避免造成应力集中。在同一突出煤层的一个或相邻的两个采区的同一区段内,相向(背向)回采和相向(背向)采、掘的工作面间距均不得小于100米。相向掘进的工作面间距不得小于60米,并且在相距60米以前实施钻孔一次打透,只允许向一个方向掘进。
  突出煤层双巷同向掘进的两个工作面之间的错茬距应保持50米以上,对于炮掘工作面,当一个工作面放炮时,另一工作面应停电、撤人。
  突出煤层掘进工作面不得进入邻近层回采工作面的应力集中区,不得在应力集中区和构造复杂区贯通。
  煤矿应建立应力集中区预警机制、制定防范措施,并严格贯彻执行。
  (8)突出危险煤层煤巷掘进和回采工作面在预抽防突效果有效区域内作业时,工作面距未预抽或者预抽防突效果无效范围的前方边界不小于20米。
  (9)突出矿井非突出煤层揭煤和煤巷掘进时,瓦斯压力≥0.74兆帕或出现吸钻、夹钻、喷孔、瓦斯涌出异常以及预测指标超限等情况,该煤层按突出煤层管理,由矿负责委托具备资质单位进行煤层突出危险性鉴定,结果由企业批准。
  (10)加强揭煤管理。避免在地质构造破坏带、应力集中带揭煤;避免小角度、长距离揭煤。层位、构造探测不清以及瓦斯压力测定不准的不得揭煤。
  揭煤设计应对整个揭煤流程施工作出时间安排,实行计划管理,并严格落实设计和措施。推广“巷道法”揭煤,推广揭煤排矸机械化。
  (11)加强薄煤层揭煤工作。按《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和企业揭煤管理规定的要求,平均厚度超过0.3米以上的煤层首揭应编制揭煤设计报企业审批并严格按揭煤设计批复意见执行。
  (12)采用直接法测定残余瓦斯压力和残余瓦斯含量进行消突效果检验,同时满足残余瓦斯压力PC<0.74兆帕、残余瓦斯含量WC<8m3/t以及检验钻孔施工过程中无喷孔、顶钻等其他异常现象,方可认为措施有效。
  (13)矿井应按季度修编、上报瓦斯地质图,按月编报井巷揭煤、突出危险煤层采掘工作面防突预测图。对所有开采煤层应按规定测定瓦斯压力、瓦斯含量、煤层透气性系数和钻孔抽采(卸压)半径。做好瓦斯资料收集、整理和分析工作,完善瓦斯基础资料数据库。
  5.监测监控是保障
  (1)建立基于网络技术的信息化系统集成的矿井监测、监控、管理一体化平台。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中心站、分站和传输电缆、传感器等设备齐全,安装设置和功能符合规定。
  (2)严禁在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主、备计算机上安装、运行与监测监控工作无关的软件。严禁使用具有屏蔽、过滤数据功能的上传程序。各矿瓦斯超限信息应在企业短信平台上实时发布。
  (四)严管理
  1.企业和煤矿每年制定关于瓦斯综合治理工作的决定。
  2.企业制定以瓦斯治理为主的“三违”红线,凡触犯红线的一律解除劳动合同。
  3.坚持瓦斯浓度按0.8%断电管理制度。采掘工作面回风流瓦斯浓度按0.8%断电管理,各矿制定瓦斯预警制度。发生瓦斯浓度达3%及以上超限事故(打钻喷孔或冲击地压造成的除外),给予事故责任单位科区队长、书记严肃处理。发生瓦斯异常涌出(打钻喷孔或冲击地压造成的除外)造成超限事故,瓦斯浓度达3%及以上且持续时间超过5分钟的,按重大非死亡事故查处。
  4.执行瓦斯治理“一矿一策”、“一面一策”制度。各矿编制年度瓦斯治理“一矿一策”、“一面一策”报企业核准,并严格按照核准意见组织落实,矿长是最终管理责任人。
  5.实行揭煤分级管理。揭煤执行区域防突措施并经区域检验合格后,原始瓦斯压力2兆帕以下的,由矿总工程师组织现场验收;原始瓦斯压力2兆帕以上的,由企业总工程师组织现场验收。
  6.远距离爆破应由矿副总工程师及以上领导跟班,现场指挥爆破全过程。
  7.企业建立打钻抽采造假举报制度,举报打钻抽采造假的,经调查属实后,给予举报人奖励;凡在打钻、抽采量上造假的,给予直接责任人解除劳动合同,给予验收及监管人员记大过以上处分,给予直接责任领导记过以上处分(矿自查处理的不再追究领导责任)。
  8.执行瓦斯治理“五项指标”完成情况月度通报、年度问责制度。企业每月通报各矿保护层开采面积、瓦斯抽采量、抽采率、抽采钻孔量及瓦斯治理工程“五项指标”完成情况。矿长是五项指标组织落实的最终管理责任人,对未完成“五项指标”单位的矿长、书记、总工程师进行问责。
  五、多打岩巷多打钻,只有打不到位的钻孔,没有卸不掉压的瓦斯
  (一)瓦斯治理,岩巷先行,为瓦斯治理提供充足的时间和空间。
  (二)突出矿井的井筒、采区的主要巷道应布置在稳定的岩层中。
  (三)岩巷掘进的出路在于机械化,推广使用掘进机械化作业线和矸石运输皮带化,岩巷综合单进每月在85米以上。
  (四)岩巷综掘机应采取综合防尘措施。
  (五)钻机台效平均每月不少于2000米。
  (六)非突出煤层新水平、新采区、新块段的煤巷以及突出煤层(沿采空区≤10米、底分层除外)的煤巷掘进,应在前探钻孔掩护下掘进,前探钻孔数量不少于2个,且前探钻孔在巷道掘进方向投影超前距不少于10米。
  (七)底(顶)板巷穿层钻孔应做到保直钻进,选择部分钻孔进行测斜,并采用水力冲孔、水力割缝、煤层扩孔进行增透,同时对增透钻孔抽采半径、抽采效果进行考察。
  (八)前探以及预测(校检)钻孔有效深度允许进尺标志点应编号,并用漆喷(涂)在巷道显著位置。其中煤巷掘进,前探、预测(校检)钻孔有效深度以钻孔沿巷道掘进方向投影距为准。
  (九)实行钻孔施工挂牌留名制,达不到设计要求的实施问责。
  六、变抽放为抽采,煤与瓦斯共采,治理与利用并重
  (一)变被动抽放瓦斯为主动抽采瓦斯,以抽保用,以用促抽,实现煤与瓦斯共采。
  (二)地面永久瓦斯抽采系统瓦斯抽采量稳定在2立方米/分钟以上的矿井,应进行瓦斯利用。
  (三)采用瓦斯发电、瓦斯民用、燃气锅炉、热电冷联产等多种形式利用瓦斯,变废为宝。
  (四)有条件的矿区,实施煤层气资源性开发利用。

  附件2:
  煤矿瓦斯治理专家会诊评分标准
序号评估内容评估标准评分办法标准分得分权重
一、理念先进  0.1
1瓦斯不治矿无宁日根据瓦斯治理管理制度评分。未达标准适当扣分。10  
2瓦斯事故是可以预防和避免的根据瓦斯治理管理制度评分。未达标准适当扣分。20  
3可保必保,应抽尽抽根据瓦斯抽采实际情况评分。未达标准适当扣分。10  
4通风是基础,抽采是重点,防突是关键,监测监控是保障。根据瓦斯治理各项要求评分。未达标准适当扣分。10  
5高投入、高素质、强技术、严管理根据实际投入、职工素质、技术管理情况评分。投入达不到下限标准不得分。20  
6多打岩巷多打钻。根据瓦斯抽采实际情况评分。未达标准适当扣分。10  
7只有打不到位的钻孔,没有卸不掉压的瓦斯。根据瓦斯抽采实际情况评分。未达标准适当扣分。10  
8变抽放为抽采,煤与瓦斯共采,治理与利用并重。根据瓦斯抽采利用实际情况评分。未达标准适当扣分。10  


  煤矿瓦斯治理专家会诊评分标准
序号评估内容评估标准评分办法标准分得分权重
二、投入保证100 0.1
1安全费用按确定的标准及时、足额提取。达不到下限标准不得分。10  
2瓦斯治理专项资金设立瓦斯治理专项资金,并明确吨煤提取瓦斯治理专项资金的数额,专款专用。未设立瓦斯治理专项资金适当扣分。10  
3科技经费每年科技经费投入占企业总销售收入的2~5%,其中研发经费所占科技活动总投入的比例在50%以上。未达标准适当扣分。10  
4专职人员工资安监员、瓦检员、防突员工资收入应达到所在单位采掘开员工平均水平。未达标准适当扣分。10  
5保护层开采奖励开采保护层,追加工资基金,少开采保护层面积按对等原则扣减工资基金。未达标准适当扣分。10  
6瓦斯抽采利用奖励抽采、利用瓦斯,每立方米给予奖励,少抽少用1立方米对等罚款。未设奖罚适当扣分。10  
7技术创新奖励具有推广实用价值的瓦斯治理技术创新成果,给予奖励。未设奖励适当扣分。10  
8打钻进尺创纪录奖励打钻进尺创纪录的,给予奖励。未设奖励适当扣分。10  
9矿井装备提高矿井装备水平,做到装备现代化,系统自动化,管理信息化。未达标准适当扣分。10  
10治理工程瓦斯治理工程不欠帐。工程欠帐适当扣分。10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