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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浦东新区开展2009年度上海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2009年注册的新办企业,报送企业验资报告和申报前最近一个月的企业会计报表;

  ②可以说明项目情况的证明文件(如技术报告、查新报告、鉴定证书、检测报告、用户使用报告等);申报贷款贴息的一般创新项目需提供2008年1月1日起至项目申报之日内企业与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对应的付息单据;

  ③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限高新技术企业提供);

  ④国家专卖、专控及特殊行业的产品,须附相关主管机构出具的批准证明;

  ⑤留学人员投资(含独资和合资)创办的企业,须提供留学就读学校出具的学位(学历)证书、本人有效身份证明、投资资金证明或股权证明、中国驻外使领馆教育处,或上海海外人才服务中心(上海市回国留学人员服务中心)出具的有效证明等文件;

  ⑥能说明项目知识产权归属及授权使用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件(如:专利证书,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技术合同等)。企业与技术持有单位合作的项目签定技术合同时,技术持有单位必须是具有法人资质的单位;

  ⑦与项目和企业有关的其它参考材料 (如环保证明、奖励证明、用户定单、产品照片等);

  ⑧曾列入国家科技经费支持的科技计划项目,必须提供有关的立项批准文件和验收结论证明(申报重点创新项目需附国家创新基金立项和验收结论证明)。

  申报企业请认真阅读《指南》,并按相关领域的具体要求提供相关的附件或说明。

  注:相关附件按申报资料中第八部分附件目录顺序整理,每页标注页码(起始页码为1)。附件目录也应标注页码。

  (3)企业注册材料

  三、注意事项

  1、在同一年度内,同一个企业只能申报一个项目,企业根据申报项目和企业的具体情况,明确选择一种项目类型申报;

  2、已获得国家创新基金、上海市创新资金支持的企业,必须在已立项项目验收合格后,方可申报新项目;验收基本合格的项目,承担企业当年不得申报新项目;验收不合格的项目,承担企业原则上三年内不得申报新项目;

  3、对申报材料中所需的附件,要认真核对,在评审过程中不再要求企业补充材料。所缺部分,均视同为企业无法提供。

  四、重点说明

  (一)初创期小企业创新项目

  1、区县科委推荐初创期小企业创新项目,并承诺项目立项后区县财政资金配套支持金额不低于5万元。

  2、企业申请国家创新基金数额为20-40万元,申请地方创新资金数额不超过申请国家创新基金数额。

  3、本年度初创期小企业创新项目评审采取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管理中心与地方联审方式,相关事项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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