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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2012年河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二)“瘦肉精”专项整治

  1、具体目标。生猪“瘦肉精”监测合格率保持平稳,饲料产品监测合格率稳中有升,养殖环节和屠宰环节的“瘦肉精”监管制度进一步完善,生猪收购贩运环节规范有序,坚决打击在畜禽养殖、运输、屠宰、销售等环节非法使用“瘦肉精”等违禁品的违法行为,消除畜产品安全隐患,遏制重特大畜产品安全事故发生,全面提高畜产品安全整体水平。

  2、整治重点。这次“瘦肉精”专项整治行动要对所有家畜及其产品进行全面集中彻底整治。重点品种:生猪、肉牛、肉羊。重点区域:生猪调出大县,肉牛和肉羊养殖优势县。重点单位::饲料生产经营企业,生猪和肉牛、肉羊养殖场户,生猪屠宰场。家畜育肥集聚地、活畜交易市场、活畜运输车辆;屠宰专业村;畜产品冷库;畜产品批发交易市场等重点部位。重点人员:养殖场(户)主;猪牛羊贩运人员;猪牛羊经纪人;屠宰场负责家畜入场责任人;动物检疫人员。

  3、主要措施

  一是违禁药品源头整治:各级农业(畜牧)部门与食药监部门要加强沟通与配合,严禁可用做“瘦肉精”的人用药品流入养殖环节。农业(畜牧)部门要规范兽药饲料生产经营企业行为,督促生产经营企业建立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销售记录制度,严厉打击、查处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添加“瘦肉精”等违禁药物的行为,查处销售含有“瘦肉精”等违禁药物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行为。

  二是开展饲料环节整治:开展《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及配套规章普法宣传,组织开展饲料生产企业监督检查,扩大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试点范围,督促严格执行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开展饲料经营门店大检查,督促建立健全购销台账,严禁销售“三无”饲料产品和拆包、分装饲料。加大“瘦肉精”等违禁添加物抽检力度,做好新公布违禁添加物监测,组织开展隐患排查和风险预警。

  三是养殖环节整治:畜牧部门要加强对养殖场(户)宣传与警示教育,要逐场逐户签订《不藏匿、使用“瘦肉精”承诺书》,所有养殖场都要张贴统一制作的《关于严禁藏匿、使用“瘦肉精”告知书》。强化养殖档案管理,督促养殖场建立完整、真实、规范的用药用料记录,完善饲料及饲料添加剂、兽药等来源、名称、使用时间、用量等生产记录。养殖场(户)应当向生猪、肉牛、羊养殖投入品的供应者索要不含“瘦肉精”等违禁品的证明。加强动物防疫工作,强制实施畜禽标识制度和防疫档案制度。规范产地检疫,严格执行产地检疫到场、到户、临栏、逐头、逐只,按病种检疫的规定,严格执行检疫与“瘦肉精”抽检同步。在全省范围内以县(市)区为单位开展拉网式检查,对规模养殖场(户)进行“瘦肉精”尿样抽检,做到不漏一场、不漏一户。发现阳性样品,坚决依法查处。

  四是运输及屠宰环节整治:强化猪牛羊贩运人员和经纪人的管理,争取对牲畜贩运人员和经纪人进行登记备案。条件具备的县(市)区可探索设立资质许可,实行持证上岗。将家畜育肥集聚地、活畜交易市场、活畜运输车辆纳入管理范围,对出境生猪、牛羊的检疫票证进行全面清查,要求记录外销生猪牛羊的真实情况,巩固、完善畜禽产地责任和销区市场准入相结合的管理措施。加大对“瘦肉精”类违禁品的检测力度,实行检测与检疫同步进行制度,督促定点屠宰企业对待宰生猪牛羊和产品进行自检,加强监督抽检和屠宰检疫,没有企业自检合格证明或有关部门监督抽检、屠宰检疫不合格的,动物检疫人员不得出具检疫合格证明。畜牧部门会同工商等部门加强收购贩运企业(合作社、经纪人)和活畜交易市场监督管理,督促建立证明材料查验制度和收购贩运牲畜交易记录制度;探索通过备案形式管理活畜收购贩运人员,并要求其做出不教唆、不兜售和不收购贩运“瘦肉精”活畜的承诺。及时向工商部门通报已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收购贩运企业信息,严格查验过往运载动物活畜的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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