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道日常养护资金和养护工程资金不得低于现有标准,并可依据情况逐步提高。从2012年起用于村道日常养护资金不得低于每年每公里2500元,养护工程的资金不得低于每年每公里1000元。村道日常养护经费由税费改革中央转移支付资金、市财政一般预算资金和县(区)财政一般预算资金分别按40%、40%和20%比例投入。村道养护工程经费由税费改革中央转移支付资金每年补助县(区)15万元,市财政一般预算每年补助县(区)15万元,不足部分由县(区)自筹。
市属开发区内农村公路的管理养护费用(县、区负责部分)由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承担。
(三)加强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农村公路日常养护资金和养护工程资金,实行专账储存,单独核算,专款专用。规范农村公路养护资金拨付渠道和程序,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拨付纳入财政渠道,由市、县(区)财政部门拨付本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市级财政农村公路养护的资金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进行补助,以县(区)为单位,由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报补助资金,经核定后,由市财政拨付给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再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拨付给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县(区)农村公路养护专项资金由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养护计划用于辖区内农村公路的养护。农村公路养护资金要接受财政部门、交通运输部门等监督检查,实行定期审计,确保养护资金使用安全。
(四)多渠道筹措养护资金
采取多形式筹措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形成以公共财政投入为主、多渠道筹措为辅、鼓励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渠道。要用好用活上级补助资金,积极争取更多农村公路纳入自治区农村公路养护补助范围,自治区给予我市的农村公路养护补助资金由县(区)统筹专项用于农村公路养护。运用“一事一议”政策,采取以奖代补等多种方式,积极引导沿线农民投工投劳养护农村公路。鼓励社会各界特别是公路沿线受益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以组织义务劳动、支援设备材料、自愿捐资等方式支持农村公路养护事业。
四、稳妥推进农村公路养护市场化
(一)稳步推进管养分离、企事分开
鼓励养护工程单位或社会实体在辖区内组建农村公路养护公司,养护公司通过投标方式获得公路养护权。农村公路养护公司通过竞争方式取得公路养护权的,与公路管理机构依法签订养护合同,实行合同管理。涉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养护机构中的养护工程单位或人员自愿组建或到公路养护公司的,县(区)政府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处理职工身份转换的经济补偿以及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障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