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适用范围
本意见所指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包括日常养护和养护工程(含大、中修工程)。
本意见所指农村公路是指经县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验收的,或已列入自治区、市、县(区)公路统计里程的,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县道(除由桂西公路管理局负责养护的县道外)、乡道、村道及其附属设施等。
县道是指具有全县(含其他县级行政区域)政治、经济意义,联结县城和县内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重要商品生产和集散地的主要公路,以及不属于国道、省道的县际间的主要公路。
乡道是指主要为乡(镇)内部经济、行政服务的公路,以及不属于县道及以上公路的乡与乡之间和乡与外部联络的公路。
村道是指直接为农民群众生产、生活服务,不属于乡道及以上的连接乡镇与建制村或建制村与建制村之间的公路。包括:建制村之间的主要连接线;建制村与乡道及以上公路的主要连接线;建制村所辖区域内,已建成通车并达到四级及以上技术标准的公路,最低应达到以下技术标准:里程长度为500m以上,路面宽度为3.5m以上,路面厚度达18cm及以上,路面强度达4.5Mpa的水泥混凝土道路;里程长度为500m以上,路面宽度为3.5m以上的沥青道路。
二、进一步健全以县(区)为主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机制
(一)加强市级对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统一领导
市交通运输局主管全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制定全市农村公路建设规划和相关政策制度,按权限审核、报批农村公路养护计划,监督计划执行情况和养护质量,监督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农村公路养护市场,指导农村公路技术进步和路政管理。
市交通运输局所属的市公路管理处参与农村公路养护建设规划和相关政策制度的制定,具体负责综合平衡并组织实施全市农村公路养护计划,组织验收养护大、中修工程,具体监督全市农村公路路政管理。
市财政局具体承担全市农村公路养护有关筹融资政策拟订,筹措市级财政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监督全市养护资金使用。
(二)强化县(区)对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
县(区)人民政府是本辖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主体,负责贯彻执行有关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法规政策。
县(区)财政局具体承担本辖区农村公路养护有关筹融资政策拟订和养护资金筹措工作,监督本辖区养护资金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