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1核设施营运单位和辐射工作单位、监测机构和其他负有监测职责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发现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应当在第一时间(最迟不得超过4小时)根据事故的不同性质通过应急信息共享网络和专门通信系统向环保、公安、卫生部门和省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报告。
3.2.2各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接到核事故和辐射事故报告后,应当按应急信息上行快速报告渠道,在第一时间(最迟不得超过4小时)同时向省政府主管部门和省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报告。
3.3信息共享和处理
3.3.1核设施营运单位、辐射工作单位、各应急职能部门要充分利用省政府建设的应急信息共享网络系统,及时向省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报送事件信息,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3.3.2省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收集各类基础信息和动态信息后,应迅速进行信息处理,在2小时内上报省人民政府及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并通报各成员单位。
3.3.3发生Ⅰ级和Ⅱ级辐射事故后,事故单位应及时报告省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省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立即组织技术专家组到现场进行监测与救援,并就事故状态进行分析、评估,比选提出紧急处置方案和建议,供省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应急联动指挥中心决策参考。发生Ⅰ级和Ⅱ级核事故,核设施营运单位要确定核事故应急状态等级,统一指挥本单位的核事故应急响应行动;向核设施主管部门、核安全部门和省核事故和辐射应急办公室报告事故情况,提出进入场外应急状态和采取应急防护措施的建议,并协助和配合省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应急联动指挥中心。
4 预警
4.1预警级别
根据可能发生的核事故和辐射事故的严重性、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将核事故和辐射事故预警级别划分为四级:一般(Ⅳ级)、较重(Ⅲ级)、严重(Ⅱ级)和特别严重(Ⅰ级),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Ⅳ级适用于威胁程度一般,可能发生或者即将发生造成一般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或对社会造成一定影响的核事故和辐射事故。
Ⅲ级适用于威胁程度较高,可能发生或者即将发生造成较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或对社会造成较大影响的核事故和辐射事故。
Ⅱ级适用于威胁程度很高,可能发生或者即将发生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或对社会造成严重影响的核事故和辐射事故。
Ⅰ级适用于威胁程度很严重,可能发生或者即将发生造成群死群伤和财产损失或对社会造成特别严重影响的核事故和辐射事故。
核事故和辐射事故的预警由省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机构通过《海南日报》或者海南广播电视台等统一发布。
4.2预警期的措施
4.2.1进入预警期后,根据预警级别和实际需要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危害的警告或者劝告,宣传应急和防止、减轻危害的常识;
(2)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容易受到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危害的人员和重要财产,并进行妥善安置;
(3)要求各类应急救援队伍和人员进入待命状态;
(4)调集所需应急物资和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