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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公共机构办公用品管理制度》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公共机构办公用品管理制度》的通知
(鄂管发〔2012〕25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省直各单位:

  现将《湖北省公共机构办公用品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2年3月9日

  湖北省公共机构办公用品管理制度

  根据《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和《湖北省实施〈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办法》有关规定,为加强对办公用品的采购、保管和使用管理,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办公用品采购

  第一条 严格执行办公用品采购制度。采购必须按政府采购规定的标准、程序进行。采购前应做好市场调查,充分掌握所购物品的性能、价格及附加优惠条件。

  第二条 办公用品采购实行审批制度。根据采购计划,实行按级申报,逐级审批。采购应由2人以上人员实施,坚持节约、环保、优质、实用的原则,实行“阳光采购”。

  第三条 一般常备办公用品、低值易耗品的采购,根据公共机构的使用量及库存情况,适时提出购买申请。符合政府采购招标规定的,应委托政府采购中心办理。

  第四条 实行办公用品定额管理。根据业务量和各年度办公用品耗费情况,科学制定办公用品总耗费、人均耗费定额,超过办公用品耗费定额的要向分管领导作出说明。

二、办公用品入库

  第五条 入库的办公用品应填写《办公用品入库登记簿》,将办公用品名称、规格、数量、金额及日期等事项逐一填写清楚,连同实物与发票或相关凭证交仓库管理人员验收签字。

  第六条 仓库管理人员在《办公用品入库登记簿》和发票或相关凭证上签字后,经报分管领导同意,方可到财务管理部门报销。对不符合要求的,应督促采购人员及时退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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