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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统计局、区发展改革委、区经委关于本区开展能源消费专项调查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统计局、区发展改革委、区经委关于本区开展能源消费专项调查实施意见的通知
(虹府办〔2006〕40号)


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区直属单位:
  区统计局、区发展改革委、区经委《关于本区开展能源消费专项调查的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〇〇六年九月二十日

  关于本区开展能源消费专项调查的实施意见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节能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06〕9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统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委关于本市开展能源消费专项调查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2006〕44号)的要求,2006年下半年将在全市范围内开展能源消费专项调查。为做好本区能源消费专项调查工作,特制定本意见。
  一、调查目的
  为确保实现2010年本区单位增加值能耗比“十五”期末下降20%左右的目标,全面掌握本区建筑业、第三产业的能源使用状况以及落实本区节能降耗工作要求所需的基础数据,为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并为进一步完善本区能源统计调查体系、健全能源统计监测和预警、预报系统奠定基础。
  二、调查对象和范围
  本次专项调查的对象是本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业、第三产业的法人单位,由市有关主管部门和市统计局负责调查的除外。根据《上海市能源消费专项调查实施方案》,本区行政区域内部分中央属、市属单位由市有关主管部门和市统计局负责组织调查,建筑业由市建设交通委负责组织调查,星级宾馆饭店由市旅游委负责组织调查,小学以上各类学校(包括所有行业所属学校)由市教委负责组织调查,一级以上医院(包括所有行业所属医院)由市卫生局负责组织调查,其余单位由区统计局负责组织调查。
  本次专项调查的具体范围包括:交通运输和仓储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等国民经济行业。
  三、调查内容和报告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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