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3 恢复重建
各街道(镇)和相关职能部门要在对受灾情况、重建能力以及可利用资源评估后,认真制定灾后重建和恢复生产、生活的计划,迅速采取各种有效的措施,明确救助程序,规范捐赠管理,组织恢复、重建。
3.5 信息发布
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要向社会发布信息,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发生重特大突发公共事件时,区新闻办应按照区应急办要求,会同有关部门和街道(镇)做好信息发布及现场媒体活动管理工作。
4 应急保障
区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切实做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人力、物力、财力、交通运输、医疗卫生及通信保障等工作,满足应急救援工作需要,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确保恢复重建工作顺利进行。
4.1 队伍保障
公安、消防、民防救灾、医疗卫生、地震救援、防汛防台、环境监控、危险化学品事故救援、基础信息网络和重要信息系统事故处置及水、电、油、气等工程抢险救援队伍是应急救援的专业队伍和骨干力量。区有关部门、各街道(镇)和单位要加强应急救援队伍的业务培训和应急演练,建立联动协调机制,提高装备水平;动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志愿者等各种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驻区部队是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骨干和突击力量,按照有关规定参与应急处置和支援抢险救灾工作。民兵预备役部队按照“一专多能、一队多用、平战结合”的要求,积极参与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4.2 经费保障
用于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机制日常运作和保障、信息化建设等所需经费,通过各有关单位的预算予以落实。
全区性特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按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对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要及时研究提出相应的补偿或救助政策,报区政府审批。
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对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管和评估。
4.3 物资保障
围绕“明确一个机制,建立一个数据库”的目标,建立科学规划、统一建设、平时分开管理、用时统一调度的应急物资储备保障体系。由区应急办具体负责全区应急物资储备的综合管理工作。区经委及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负责基本生活用品的应急供应及重要生活必需品的储备管理工作。相关职能部门、街道(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负责做好物资储备工作。
4.4 基本生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