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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虹口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针对各种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完善预测预警机制,开展风险分析,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3.2.1 预测预警系统
  联动单位要做好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测预警工作,整合监测信息资源,依托相关网络,建立全时段、全覆盖的突发公共事件预测预警系统。
  3.2.2 预警级别和发布
  根据预测分析结果,对可能发生和可以预警的突发公共事件进行预警。预警级别依据突发公共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性、紧急程度和发展势态,一般分为四级: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和Ⅳ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各应急机构要及时、准确地报告突发公共事件的有关情况,区应急办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危害性和紧急程度,发布、调整和解除预警信息。预警信息包括突发公共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单位等。涉及跨区域、跨行业、跨部门的特别严重或严重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须报上级批准。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弱、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3.3 应急处置
  3.3.1 信息报告和通报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各应急机构、事发地所在街道(镇)、职能部门和责任单位,要按照相关预案和报告制度的规定,在组织抢险救援的同时,及时汇总相关信息并迅速报告。一旦发生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为适应上海市突发公共事件的特点和处置要求,一次死亡3人以上列为报告和应急处置的重大事项),必须在接报后半小时内向区委、区政府总值班室口头报告,在1小时内向区委、区政府总值班室书面报告。报市主管部门的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应同时或先行向区委、区政府总值班室报告。遇有特别重大或特殊情况,必须立即报告。其它突发公共事件应及时上报情况。
  各相关单位、部门要与毗邻区域加强协作,建立突发公共事件等信息通报、协调渠道,一旦出现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范围超出本行政区域的态势,要根据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及时通报、联系和协调。
  3.3.2 先期处置
  区应急联动中心按照《上海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联动处置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通过组织、指挥、调度、协调各方面资源和力量,采取必要的措施,对突发公共事件进行先期处置,上报现场动态信息。
  公安、卫生、安监、民防、建设交通、环保等部门以及各街道(镇)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联动先期处置工作。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实际需要,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参与突发公共事件先期处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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