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虹口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虹府〔2006〕23号)
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镇)、区直属单位:
《虹口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已经2005年12月26日第34次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六年五月三十日
虹口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贯彻落实《
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以下简称
《国家总体应急预案》)和《
上海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以下简称
《上海总体应急预案》),适应上海特大城市特点和虹口区域实际,提高政府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地区安全和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
《国家总体应急预案》、
《上海总体应急预案》,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1.3 分类分级
本预案所称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突发公共事件主要分为以下四类: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生物灾害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辐射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