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部门、各街道、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在评选活动中,要注重实效,简化形式,重在广泛宣传劳模先进的工作业绩和事迹,激励全区广大干部职工以劳模先进为榜样,积极进取,奋发向上,为虹口的新一轮发展做出贡献。
四、评选、推荐的方法和要求
区先进生产(工作)者、先进集体和市劳动模范、劳模集体必须从各行业、各系统基层先进个人和先进集体中遴选、推荐。各单位要根据上述条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评选标准,注意面向基层,充分发扬民主,并掌握好不同行业及各类人员所占的比例。其中,区先进生产(工作)者的比例控制在1.5‰以下,区先进集体的比例控制在10‰以下,街道评选名额单独分配。在区先进生产(工作)者评选中,要掌握好不同行业及各类人员的比例。其中,一线职工(包括工人、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不应低于50%,企事业负责人(包括董事长、总裁、总经理、党委书记、事业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的比例不应超过10%,妇女、青年、台胞、侨胞、少数民族等应占一定的比例。
推荐市劳动模范候选人和劳模集体候选单位,必须经基层职代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后,逐级上报。评选委员会办公室要在市劳动模范候选人的所在单位和劳模集体候选单位召开座谈会,听取职工意见,同时要到候选人居住地所属街道办事处、居委会,了解核实有关情况,并以书面形式备案。通过初审的市劳动模范候选人、劳模集体候选单位的名单和事迹,以市评模办的名义,在所在基层单位张榜(白榜)公示,设立意见箱,广泛听取职工和社会的意见。上报市劳动模范候选人和劳模集体候选单位事迹材料时,需附有关单位党委的书面鉴定意见。
推荐企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作为市劳动模范候选人的,必须在本单位内部进行民主评议考核和民意测验,并经本单位80%以上职工无记名投票,且投票同意率必须超过投票总人数的80%。此外,还应征求工商、税务、审计、纪检、安全和环保等部门的意见,并对候选人及其所在的企事业单位进行经济效益及廉洁等方面的考核并附书面报告。
推荐工作于2007年1月25日结束。推荐区先进生产(工作)者、先进集体和市劳动模范、劳模集体向评选委员会办公室需上报2000字的事迹材料,市劳动模范候选人、劳模集体候选单位还需上报300字的简要事迹材料。事迹内容应以典型事例和数据为主,全面、客观地反映被推荐的个人和集体在近三年(2004-2006年)的工作业绩和突出贡献,体现候选对象的鲜明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