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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批转区总工会、区人事局关于评选2004-2006年度虹口区先进生产(工作)者、先进集体和推荐市劳动模范、劳模集体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2004年以来,本区国家机关的机关工作人员和工业、商业、建设、教育、科技、卫生、文化、体育系统等各行业及国有、集体、私营、外商投资、港澳台商投资等各种所有制企业、工人、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个体工商业者,在本区从业的农民工等广大劳动者和建设者,以及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厂、车间、班组、科室、项目组等集体和团队。
  (二)评选、推荐的条件。
  上海市劳动模范和区先进生产(工作)者应当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自觉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热爱党、热爱祖国,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与时俱进,奋发有为,积极投身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在“突出重点、发展两翼”、创建文明城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做出突出贡献,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并在2004-2006年度工作中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推动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推动广大群众共谋经济发展、共建和谐社会、共享改革成果、共创美好生活等方面做出重大贡献的;
  2.在增强区域经济实力,“突出重点、发展两翼”,完成市和区的重大工程、重点项目和重要工作,以及立功竞赛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
  3.在深化企业改革、促进企业发展,在积极推进技术进步和科学管理,注重人才培养,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
  4.在技术创新、发明创造、开发研制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和开拓产品市场、提高产品质量、降本增效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5.在教育、科研、文化、卫生、体育等领域做出重大贡献的;
  6.在保卫国家和人民利益、推动社会安全和稳定方面做出重大贡献的;
  7.在创建文明城区、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弘扬城市精神、构筑诚信体系,勤政廉洁,为民做好事、办实事,积极开展各项社会公益事业,推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做出重大贡献的;
  8.在其它方面做出突出成绩和贡献的。
  凡违反党纪、法律,造成严重影响的,如重大安全、质量事故或严重职业危害的责任者等,不得参加此次评选、推荐。
  评选区先进集体和推荐市劳模集体,原则上参照上述要求执行。
  三、组织领导和工作要求
  (一)组织领导。
  成立2004-2006年度虹口区劳模先进评选委员会(以下简称评选委员会),评选委员会由俞北华区长任主任,宋美红、陈静薇同志任副主任,区总工会、区人事局、区委组织部、区委宣传部、区机关党工委、团区委、区妇联、区经委、区建设交通委、区科委、区国资委、区劳动保障局、区民政局、区教育局、区卫生局、区文化局、区体育局、区市容局、区房地局、区民防办、区地区办为成员单位。评选委员会负责此次评选、推荐工作的组织和领导,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总工会,由区总工会、区人事局负责日常工作。
  (二)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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