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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关于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关于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虹府办〔2008〕7号)


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有关单位:
  区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关于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的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三月十二日

  关于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的实施意见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已于2005年12月29日经上海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6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作为本市第一部关于语言文字的地方性法规,《实施办法》贯彻和体现了国家关于语言文字的方针和政策,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要求、普通话和规范汉字应用能力的标准及政府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等作了具体规定。为做好《实施办法》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工作,结合区情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扎实做好学习宣传工作,切实提高《实施办法》的社会知晓度
  各部门、各街道、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实施办法》的学习宣传工作,将其作为一项长期而重要的任务切实抓紧抓好。要结合实际,组织开展专家咨询、群众文艺活动、编发宣传资料、设立公益广告、张贴宣传画等多种形式的学习宣传活动,把学习宣传《实施办法》与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结合起来,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宣传教育活动结合起来,与爱国主义和民族精神宣传教育活动结合起来,使广大市民群众了解和掌握《实施办法》的主要精神和基本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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