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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本区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2)责任部门。
  区建设交通委、区房地局。
  5.特种设备安全。
  (1)督查内容。
  ①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和日常维修保养的情况;
  ②作业人员按规定持证上岗的情况;
  ③按时检验(校验)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的情况;
  ④制定应急预案并组织开展演练的情况等。
  重点检查人员集聚场所和公共娱乐场所的电梯、大型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安全运行的情况。
  (2)责任部门。
  区质监局。
  6.环境保护。
  (1)督查内容。
  ①危险废物和放射性物质应用单位及对市民群众生产生活构成威胁的危险废物堆放和处置场所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安全防范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并组织开展演练的情况;
  ②放射性同位素生产、销售、使用单位开展隐患排查治理、落实安保工作和防火、防水、防盗、防丢失、防被抢措施,以及签订放射性同位素安全管理承诺书的情况等。
  (2)责任部门。
  区环保局。
  其它部门要按照专项行动的要求,结合各自工作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以事故频发、隐患突出的生产经营单位为重点,强化自查自改,组织督促检查,切实把安全生产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五、时间安排
  (一)组织准备阶段(5月20日前)。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及各街道办事处按照专项行动的总体部署,结合各自工作实际,制定本单位的工作方案,于5月20日前报区安委办,并按照职责分工,对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动员和部署,督促其认真落实相关措施。
  (二)自查自改阶段(5月20日-5月31日)。
  各行业主管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结合实际,按照《虹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本区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虹府办〔2008〕6号)的要求,制定具体的自查自改方案,全面深入开展自查自改。对自查中发现的隐患和问题,应立即进行整改。对难以在短时间内完成治理的隐患,应制定整改计划,落实整改资金和防范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切实加强日常监管。
  各行业主管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应按照监管关系,于5月31日前将自查自改情况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和街道办事处。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和各街道办事处应加强对自查自改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三)督促检查阶段(6月1日-7月31日)。
  各街道办事处分别组织由领导带队、相关安全监管部门派员参加的督查组,对本地区各生产经营单位开展隐患排查治理的情况进行“全覆盖”的督促检查。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和行业主管部门分别组织由领导带队的督查组,对本系统、本行业各生产经营单位开展隐患排查治理的情况进行“全覆盖”的督促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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