③对危险路段进行排查治理、落实养护维修作业安全措施、实施交通疏导等情况。
(2)责任部门。
公安虹口分局(交警支队)。
2.消防安全。
(1)督查内容。
商场、市场、公共娱乐场所、旅游景点、学校、医院、养老院、敬老院、饭店、网吧、公园、劳动密集型企业等人员集聚场所,以及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单位和“三合一”场所、高层建筑、地下空间、文物保护单位、优秀历史建筑等建立并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安全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的情况。具体包括:
①开展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的情况;
②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开展演练的情况;
③落实建筑物防火间距规定及按规定设置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疏散通道、防火分区的情况;
④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和排烟系统等自动消防设施及消火栓系统的运行情况;
⑤电气线路敷设和电气设备安全运行的情况;
⑥经营性场所室内装潢所用材料防火性能的情况;
⑦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单位落实安全布局规定的情况;
⑧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通过消防设计审核及验收的情况;
⑨消防产品的质量情况等。
(2)责任部门。
虹口公安消防支队、区经委、区民政局、区教育局、区卫生局、区民防办、区旅游委、各街道办事处。
3.生产安全。
(1)督查内容。
①建筑建材、机械制造、危险化学品经营储存等工矿商贸企业强化安全管理基础、推进标准化建设的情况;
②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和反“三违”工作的情况;
③及时换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况;
④落实防硫化氢中毒、防火、防爆、防泄漏、防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相关措施的情况;
⑤执行重大危险源分级监控制度的情况;
⑥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整治并落实登记规定的情况;
⑦落实特种作业审批制度、加强现场管理的情况;
⑧加油(气)站落实规划设计、设施配备、周边安全距离设置等规定及卸油、加油、检修等环节安全管理制度的情况;
⑨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开展反“三违”工作的情况;
⑩有关部门打击非法经营烟花爆竹违法行为的情况等。
(2)责任部门。
区安监局、虹口公安消防支队。
4.建筑施工安全。
(1)督查内容。
建筑施工单位在房屋建筑、建(构)筑物拆除施工和市政、公路等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落实预防坍塌、高处坠落、起重机械事故措施及采购、查验、使用安全帽、安全带和安全网等安全防护用品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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