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本区专项行动的具体实施方案,对专项行动进行组织、协调和推进。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及各街道办事处负责专项行动各项措施的具体落实,通过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实地督查、座谈交流等方式,企业自查与部门抽查相结合、综合督查与专项督查相结合,全面推进专项行动各项工作,确保取得实效。
四、督查内容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通知》、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在重点行业(领域)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意见》(安委办〔2008〕8号)和本市《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本区实际,对专项行动的督查内容明确如下:
(一)综合督查。
1.督查内容。
对各生产经营单位的下列情况进行综合督查:
(1)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程标准的情况;
(2)建立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情况;
(3)安全生产投入情况;
(4)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人员的情况;
(5)制定并落实安全基础管理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的情况;
(6)安全生产重要设施设备、特种设备日常管理、维护和保养的情况;
(7)采购、查验、配备、使用劳防用品的情况;
(8)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执行“三同时”规定的情况;
(9)重大危险源普查、监控、预警制度建设及落实相关措施的情况;
(10)对企业周边或作业过程中存在的易由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的危险点进行排查、防范和治理的情况;
(11)对安全生产隐患进行排查、登记、整改、监控的情况;
(12)按照“四不放过”原则查处事故和追究责任的情况;
(13)制定应急预案并组织开展演练的情况;
(14)配备和维护应急救援物资、设备的情况;
(15)落实相关专项督查内容的情况等。
2.督查重点。
小企业、闲置厂房、人员集聚场所、地下空间等。
3.责任部门。
各街道办事处。
(二)专项督查。
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督查,督查内容除上述综合督查内容外,还包括以下专项内容:
1.道路交通运输安全。
(1)督查内容。
①对车辆超速、客车超员、货车超载、货车违法载人、疲劳驾驶、酒后驾驶等易引发群死群伤事故的交通违法行为进行整治的情况;
②对运输经营者市场准入、营运车辆技术状况、营运车辆驾驶员从业资格和客运站安全等进行监管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