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本区行政机关行政应诉工作试行意见的通知
(虹府办〔2009〕34号)
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
《关于加强本区行政机关行政应诉工作的试行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二日
关于加强本区行政机关行政应诉工作的试行意见
为贯彻落实区政府《关于加强本区依法行政工作的试行方案》(以虹府〔2009〕9号文印发),进一步规范本区行政机关行政应诉工作,积极推行行政首长出庭应诉与旁听制度,切实提高行政诉讼出庭应诉能力,结合区情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各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案件审理(包括一审、二审,下同)过程中,应当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的原则,依法出庭应诉、答辩、举证,遵守法庭纪律,尊重法院公正司法,自觉履行生效的司法裁判。
二、各行政机关要充分重视行政应诉工作。行政机关的行政主要负责人作为法定代表人,是行政诉讼的第一责任人,应当积极参加行政诉讼案件的应诉或旁听。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的行政主要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一)当年本机关发生的第一起案件;
(二)案情复杂的案件;
(三)对行政执法活动将产生重大影响的案件(含新类型案件);
(四)行政赔偿案件。
上述案件审理中,行政机关的行政主要负责人如确有特殊原因不能出庭应诉的,可委托行政分管负责人出庭应诉。
四、上一年度发生行政诉讼案件较多(案件数达10件以上)的行政机关,其行政负责人除按本意见第三条规定出庭应诉外,还应积极出庭旁听本行政机关的其它行政诉讼案件。
五、行政机关行政负责人参加行政诉讼案件的应诉或旁听后,应当结合案件审理情况,组织本机关法制联络员及行政执法人员,对实际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做到举一反三,切实提高行政执法水平。
六、各行政机关的法制机构是本机关行政应诉的具体承办机构。未设立法制机构的行政机关,应当明确本机关行政应诉的具体承办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