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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本区贯彻《上海市职业病防治规划(2010―2015年)》实施方案的通知

  区科委(区信息委)负责职业病防治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科研和成果推广的管理,支持职业病防治有关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科学研究工作,推进职业病防治信息化工作,对职业卫生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和共享进行指导、协调管理。

  区人保局负责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签订劳动合同的监督管理,配合做好职业病防治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和队伍建设,对用人单位执行《劳动合同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区民政局负责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职业病病人及时给予医疗救助。

  区财政局负责依据政府卫生投入政策有关规定,落实职业病防治有关监管机构工作经费,并会同有关部门完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职业病防治任务的财政补偿政策及制定职业病防治人才培养、重点防治项目的政府投入方案。

  区环保局负责对Ⅳ类、Ⅴ类放射源和Ⅲ类射线装置的生产、销售、使用单位放射性污染防治实施监管,对含放射源探伤装置在室外、野外探伤作业活动进行监管,审批和颁发Ⅳ、Ⅴ类放射源和Ⅲ类射线装置销售、使用单位的辐射安全许可证。

  区规土局负责督促可能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评价或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卫生审查。

  区安监局负责本区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依法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违规行为;组织实施职业卫生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的宣传培训工作;负责职业危害申报工作;负责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组织指导、监督检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安全培训考核;组织指导并监督检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安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产品的研制、开发、推广和应用工作;配合卫生部门做好重点职业病监测、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和鉴定相关工作。

  区总工会负责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群众监督,指导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配合政府部门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和培训,对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督促用人单位落实职业病防护措施,协助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职业病的防治工作,维护劳动者健康权益;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侵犯职工合法健康权益的行为,要求用人单位及时纠正,并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各行业协会通过自身优势,积极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做好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和促进工作,拟定行业职业卫生工作规范,督促、指导用人单位依法落实职业病防治措施,不断增强用人单位自律性。

  (三)加大监管力度。

  本区职业病防治监督管理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认真履行职业卫生监管职责。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严格落实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领导和监管责任。针对本区职业病危害特点,加大对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点人群的监督检查力度。针对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重要环节,开展经常性的检查、抽查。严肃查处违反职业病防治法、损害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的违法行为。建立职业病危害事故责任追究制。凡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的,要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和负责人的责任;对因失职、渎职导致发生重大职业病危害事件,或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社会影响恶劣的,要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各有关部门要加强信息沟通,建立职业病防治形势分析制度,相互协作配合,形成监管合力。

  (四)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法制建设。

  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相关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将职业病防治纳入法制管理轨道,不断提高本区职业病防治工作法制化管理的水平。

  (五)加大经费投入力度。

  建立政府投入、社会筹资等多渠道的职业病防治经费投入机制,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职业病防治。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对职业病防治工作逐步加大投入,并按规定落实职业病防治补助政策,保证职业病防治服务、监督机构必需的日常工作经费,加大人才培养、宣传教育、仪器设备购置等专项经费投入力度,落实重点项目所需经费,形成与职业病防治工作目标任务相适应的财政资金投入机制和激励机制,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鼓励职业病防治科研的政策,对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的研究、引进、推广、应用给予适当的资金支持。用人单位用于预防和治理职业病危害、工作场所职业卫生检测、健康监护和职业卫生培训、职业病诊治和鉴定等费用,按照国家规定允许在生产成本中据实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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