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2015年,完成以下目标:
1.慢性职业病发病率控制在较低水平,职业中毒得到有效控制。
2.不发生重大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基本消除急性职业性放射性疾病。
3.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率达到80%以上,控制效果评价率达到80%以上。
4.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率达到80%以上。
5.用人单位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检查率达到80%以上;接触放射线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率达到90%以上,放射工作人员培训率达到95%以上。
6.用人单位负责人、管理人员和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职业卫生培训率达到90%以上,用人单位的职业健康(卫生)管理人员配备率达到80%以上,用人单位的职业卫生档案建档率达到90%以上,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建档率达到95%以上。
7.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告知率和警示标识设置率达到95%以上。
8.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率达到70%以上,粉尘、毒物、放射性物质等主要危害因素监测合格率达到80%以上。
9.对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监督覆盖率较2008年提高20%以上,严重职业病危害案件查处率达到100%;监管网络不断健全,监管能力不断提高,对中小企业的监管得到加强。
10.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工伤保险覆盖率达到90%以上,完善职业病病人医疗救助制度;职业病患者得到及时救治,各项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11.职业病防治和监管队伍基本满足职业病防治工作需要。
12.职业卫生服务能力进一步增强,基本职业卫生服务逐步覆盖到街道,职业卫生服务可及性进一步提高。
13.职业病防治信息系统进一步健全。
三、主要任务
(一)落实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责任。
1.建立健全防治责任制。
用人单位应设置或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组织,配备专职或兼职专业人员,设立职业健康(卫生)管理人员,制定本单位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职业卫生档案,采取切实可行的管理措施,依法组织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2.认真落实预防、控制措施。
用人单位依法及时、如实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加强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检测、评价与控制,为劳动者提供符合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为劳动者个人提供符合职业病防治要求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督促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取得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救援器材、设备,制定应急救援预案。
3.加强劳动者职业卫生培训和职业健康管理。
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依法组织其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应急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护制度。
4.加强职业病的救治工作。
对遭受或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5.规范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
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合同时履行职业病危害告知义务,并在合同中载明。依法参加工伤保险。落实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和女职工、未成年工等特殊保护政策。在高危行业积极推行职业卫生专项集体合同制度。
(二)落实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制度。
可能产生一般或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审批制建设项目)或扩大初步设计阶段(核准制、备案制建设项目)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在竣工验收时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职业病防护设施卫生验收后方能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还应经防护设施设计的职业卫生审查,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