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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启用“上海市闸北区商务委员会”等单位印章的通知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启用“上海市闸北区商务委员会”等单位印章的通知
(闸府办发[2009]9号)


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彭浦镇政府、区管重点企业:
  根据区编办《关于闸北区区级机关机构改革涉及调整部门规范机构名称的通知》(闸编办字[2009]第5号)精神,自即日起启用“上海市闸北区商务委员会”、“上海市闸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闸北区公务员局”、“上海市闸北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上海市闸北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上海市闸北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上海市闸北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上海市闸北区投资促进办公室”、“上海市闸北区监察局”印章。
  废止原“上海市闸北区对外经济委员会”、“上海市闸北区人事局”、“上海市闸北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闸北区城市规划管理局”、“上海市闸北区房屋土地管理局”、“上海市闸北区市容管理局”、“上海市闸北区绿化管理局”、“上海市闸北区监察委员会”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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