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补贴标准
1、对区重点推进的高耗能企业结构调整或搬迁,一次性补贴2万元至5万元。
2、对年耗能800吨标煤以上的重点用能单位开展节能诊断编制节能方案的工作给予0.5万元的补贴。
3、对消除污染因子排放的项目给予一次性补贴2万元。
4、对在建筑项目中采用节能环保型的材料和产品或利用可再生能源,根据节能评估结果给予一次性补贴2万元。
5、对使用先进的节能、环保产品达到年节能20吨标煤以上的单位给予一次性补贴2000元至2万元。
(三)奖励标准
1、在年产值或收入不低于上年规模的情况下,通过技术节能达到年节能50吨标煤以上的项目,对节约部分按每吨100元的标准予以补贴。
2、对取得上海市清洁生产审核资格证书的企业或循环经济项目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
3、对节能减排工作取得突出成绩、效果显著的先进单位酌情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三章 项目申报和资金安排
第六条 贴息项目、补贴项目、奖励项目由相关部门及单位自愿申报。
第七条 各街道(镇)和各委办局负责组织本辖区、本系统的项目推荐工作。项目申报单位填报节能减排专项扶持资金申请表,向街道(镇)或主管部门递交书面申请以及相关资质材料,街道(镇)或主管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后交区节能办。
第八条 区节能办会同有关部门对申报项目审核后,报区节能减排领导小组批准。
第九条 区财政局负责年度专项扶持资金预算的安排,并依据区节能减排领导小组批准意见拨付专项扶持资金。
第十条 专项扶持资金申请工作每年安排2次,分别为3月份和8月份。
第十一条 项目实施单位收到节能减排项目扶持资金后,按照有关财务规定专款专用。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区节能办会同区财政局、区审计局等部门对专项扶持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督查。
第十三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在项目完成后3个月内,向区节能办、区财政局报送项目竣工报告和财务决算报告。项目实施单位在项目建设期间,每半年向区节能办报送专项扶持资金使用情况及项目建设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