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旅游局关于加强对外省市旅行社在沪分社监管的通知
(沪旅〔2009〕263号)
各区县旅游管理部门、各相关单位:
为规范旅游市场秩序,提升旅游服务质量,根据《
旅行社条例》及《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规定,我市将加强对外省市旅行社在沪分社就旅游合同、服务质量、旅游安全和财务账簿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建立与外省市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定期沟通和通报制度。现就相关事项具体通知如下:
一、外省市旅行社在沪分社须遵守各类法律法规,并接受本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管和指导。
二、在沪设立分社的外省市旅行社须专门委派一名人员,负责分社的质量监管、信息上报等各类工作。
三、外省市旅行社在沪分社须按相关规定,配备与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联网的设施,并根据要求及时上报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