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旅游事业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2008年度上海市导游人员年度审核工作的通知
(沪旅〔2008〕14号)
本市各区县旅游管理部门,各国际旅行社、导游管理服务机构:
为加强导游队伍建设,确保导游服务质量,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保障旅游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旅游局《
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本市计划组织开展2008年度导游人员年度审核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工作
根据《
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凡2007年12月31日前领取导游证(IC卡)的本市导游人员均需参加年审。全市导游人员的年审工作由市旅游委统一部署,分培训考试和考核验证两部分开展。
区县旅游管理部门经市旅游委同意可组织实施各自辖区内国内旅行社和导游管理服务机构所属导游人员的年审相关工作;计划实施导游人员年审工作的区县旅游管理部门应向市旅游委提出申请并报送相关工作的实施方案,经核准后执行。
市旅游委委托市旅游培训中心负责年审培训考试的具体实施工作,市旅游行业协会国际、国内旅行社分会分别办理本市国际旅行社、国内旅行社及导游管理服务机构导游人员年审考核验证资料的收集、汇总等具体工作。
二、培训考试工作
培训与管理相结合,先培训考试后考核验证,参加年审的导游人员必须参加市旅游委组织的年审培训和考试。培训考试工作的具体要求见附件2。
三、考核验证工作
考核的内容包括导游人员当年从事导游业务情况、有无扣分或接受行政处罚记录、有无重大投诉等情况。
考评结果为通过年审、暂缓通过年审、不予通过年审三种。
通过年审的,年审信息将输入导游证(IC卡),该导游证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暂缓通过年审的导游员,在暂缓期间,不得从事导游工作,不能办理导游证的调动、变更及补证手续。暂缓通过年审的导游员在暂缓到期后,经参加培训并通过整改办理年审后方可重新从事导游工作。
不予通过年审的导游人员不得从事导游工作,各旅行社均不得予以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