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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旅游事业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2007年本市能源统计年报和2008年定报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旅游事业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2007年本市能源统计年报和2008年定报工作的通知
(沪旅〔2007〕184号)


各有关单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上海市统计局《能源统计报表制度》的规定,为掌握全市旅游饭店能源供需状况,为各级政府制定政策和规划、进行经济管理与调控提供依据,现就开展2007年能源统计年报和2008年定报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要高度重视能源统计工作的重要性
  掌握各用能企业的能耗动态,是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立资源节约型社会,加强经济运行宏观调控,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目标的重要基础工作。因此,各单位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能源统计工作的意义,切实做好能源统计工作。
  二、能源统计报表填报范围
  2007年能源统计年报和2008年定报的报送范围为:全市星级饭店、各区(县)旅游管理部门
  三、能源统计报表种类
  能源统计报表包括:
  (一)NY103-1表(批发和零售业、住宿业能源消费情况)
  (二)P206表(企事业单位用水情况)
  四、能源统计报表报送时间
  能源统计按报告期分为季度、年度。
  2007年年报:各星级饭店于2008年2月7日前上报,各区(县)旅游管理部门于2008年2月15日前上报。请注意,2007年4季度报表仍按原规定报送。
  2008年季报:各星级饭店于季后7日前上报,各区(县)旅游管理部门于季后10日前上报。
  五、能源统计报表报送方式
  (一)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各星级饭店向所属区(县)旅游管理部门报送能源统计报表。
  (二)各区(县)旅游管理部门向上海市旅游事业管理委员会报送辖区内企业电子数据库(新程序请登陆“上海统计网”www.stats-sh.gov.cn下载),并发电子邮件至:shlywjcc@sh163.net或shlywjcc@yahoo.com.cn。
  六、能源统计要求
  (一)能源统计报表实行季度报送制,规定报送当年累计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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