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研究决定其他重大问题。
三、决策程序
对“三重一大”事项,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应召开领导班子会议集体讨论决定。领导班子决策“三重一大”事项,要做到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保证决策过程的科学民主和决策结果的公正合理。
领导班子集体决策主要按以下程序:
1、酝酿决策
(1)决策前,要认真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专业性强的事项应进行专家论证或咨询、评估;对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应实行公示制度;
(2)决策前,班子成员可通过适当的方式对议题进行仔细酝酿;
(3)提请领导班子审议的事项,均按规定程序提前将有关材料送达参加人员。
2、集体决策
(1)在领导班子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上,班子成员应对决策建议逐个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因故未到会的班子成员可以书面形式表达意见。
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或主持会议的其他负责人应在其他班子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最后发表意见。
对讨论中意见分歧较大或发现有重大问题尚不清楚的,除在紧急情况下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后再作决策。
(2)班子成员的表决意见和理由等情况,应形成会议记录。领导班子对“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结果,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有关职能部门、监督部门及相关人员。
(3)有关职能部门、监督部门人员和党代表大会代表等可根据议题内容,列席领导班子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
3、执行决策。
(1)“三重一大”事项经班子决策后,由班子成员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由领导班子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抓落实。
(2)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应无条件执行。同时,可按组织程序向上级党组织反映意见。
(3)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确需变更的,应由领导班子重新作出决策;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作出临时处置的,应在事后及时向领导班子报告,未完成事项如需领导班子重新作出决策的,经再次决策后,按新的决策执行。
领导班子酝酿、决策、执行“三重一大”事项,应严格遵守上述规定,并结合实际,在贯彻本意见的实施办法中对相关程序加以补充和细化。
四、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