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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昌平区水利工程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一)十三陵水库、温榆河、小清河、京密引水渠(昌平段)等市级水利工程防御洪水方案按照市水务局批准的方案执行。

  (二)桃峪口水库防御洪水方案由区水务局和有关部门编制,报区政府批准,并报市水务局备案。

  (三)其他河道、小型水库防御洪水方案由区水务局组织各管理单位和有关部门编制,报区政府批准。

  第二十条 为保证河道行洪安全,温榆河按50年一遇行洪标准清除行洪障碍物,清障范围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市政府批准。区级河道、排渠按设计行洪标准治理和清除行洪障碍物,清障范围由区水务局提出,报区政府批准。

  凡应当清除的行洪障碍物,根据“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区防汛抗旱指挥部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防汛指挥机构组织强行清除,清除费用由设障单位或个人负担。

  第二十一条 不符合防洪设防标准严重壅水的桥梁、引路和其他跨河工程设施,工程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区水务局的要求,在限期内改建、扩建。

  第二十二条 河道内不得种植树木,经市、区水务局批准在滩地种植树木的除外。对影响行洪和水文测验的树木,应当限期清除。

  第二十三条 河道堤顶,除防汛、公安、消防、救护等特许车辆外,禁止其他机动车、兽力车通行。市、区水务、交通管理部门确定的堤路结合地段不受此限。

  汛期交通应当服从市、区防汛抗旱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第二十四条 防洪工作应统一指挥、统一调度,分级、分段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执行防洪调度命令。

  温榆河、十三陵水库和桃峪口水库防洪调度命令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下达,其他河道和水库的防洪调度命令由区防汛抗旱指挥部下达。

  第二十五条 防洪、抗洪工作实行各级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分级、分部门负责。

  市、区级水利工程设置防汛指挥机构,负责所辖范围内的防汛抗洪工作。镇(街道)在汛期设立防汛分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防汛抗洪工作。

  汛期,水库、河道、闸坝和其他水利工程设施的运行,必须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调度、指挥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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