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二)司法行政部门。
1.负责监狱系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2.负责监狱系统伤亡事故的统计报告工作。
3.组织、协调监狱系统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参与监狱系统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三十三)统计部门。
1.负责在经济社会发展年度统计公报中发布有关安全生产指标完成情况。
2.指导、协调下级统计部门做好在经济社会发展年度统计公报中发布有关安全生产指标完成情况的工作。
3.指导、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安全生产有关数据统计工作。
第十一条 中央驻赣煤矿安全监察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负责对煤矿企业安全生产实施重点监察、专项监察和定期监察,对煤矿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作出现场处理或实施行政处罚,负责省属煤矿安全监管工作。
(二)检查指导地方人民政府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对地方贯彻落实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煤矿安全监督检查执法,煤矿瓦斯专项整治、重大隐患整改,煤矿事故责任人责任追究的落实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向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依法监督检查煤矿企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情况,组织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监督检查为煤矿服务的矿井建设施工、煤炭洗选等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四)负责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
(五)负责组织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六)负责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告工作。
(七)负责对从事煤矿安全生产条件、煤矿设备设施和煤矿职业危害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安全培训等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的资质管理工作,并进行监督检查。
(八)组织、协调或参与煤矿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九)监督检查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情况,组织查处煤矿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二条 铁路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负责铁路运输及所属道口、铁路建设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
(二)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的安全监管工作。
(三)负责铁路事故统计报告、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四)负责完善和落实道口管理人员和监护人员工作责任制;教育火车驾驶员加强瞭望,通过道口之前鸣笛告警;负责监护人员的业务培训和参与日常管理;切实做好道口现状调查,制定设备技术标准;参与道口监护房建设及道口改造规划等工作。
第十三条 民航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负责民用航空行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监督检查民用航空器空中、地面安全工作。
(二)负责危险品航空运输的安全监管工作。
(三)负责协调辖区内突发事故灾难应急救援航空运输保障工作,承担辖区内重大、特殊、紧急运输(通用)航空抢险救灾的有关协调工作。
(四)按授权参与辖区内民航飞行事故、航空地面事故的调查,组织事故征候和不安全事件调查工作。
第十四条 电力监管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负责电力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督促指导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排查治理事故隐患。
(二)负责电力行业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建设安全的监督管理。
(三)组织对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分析、诊断、评估和评价。
(四)负责由国家电监会管辖范围内的水电站大坝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五)负责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生产安全事故的统计报告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