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参与所出资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负责落实事故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
5.督促所出资企业搞好统筹规划,把安全生产纳入中长期发展规划,保障职工健康与安全。
(二十三)环境保护部门。
1.负责放射性物质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督促检查生产、销售、使用、储存放射源的单位建立安全责任制,落实安全措施,依法查处放射性物质生产、储存、转让、使用过程中的违法行为。
2.负责对企业的环境安全工作进行督促检查,依法查处环境安全违法行为。
3.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和医疗废料、废物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监测工作。
(二十四)商务部门。
1.指导和监督大型商场、大型市场的安全管理及安全教育工作。
2.负责大型商务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
3.指导、监督外商投资企业的安全管理工作。
(二十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1.对申请从事煤矿、非煤矿山开采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以及经营交通运输、公共聚集场所的,依法在核准登记前严格坚持前置审批制度,并监督、指导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落实上述规定。
2.依法查处、取缔无照从事涉及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参与打击烟花爆竹非法生产、非法经营行为,配合有关部门查处、取缔无证从事涉及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
3.监督、指导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配合有关安全监管部门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对有关安全监管部门认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二十六)旅游部门。
1.协同有关部门指导、检查、监督旅游景区、旅行社的安全管理工作。
2.配合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特种旅游项目及旅游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
3.负责旅游伤亡事故的统计报告工作,组织、协调或参与旅游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二十七)广播电视部门。
1.组织落实本级人民政府及其安委会确定的安全生产宣传任务。
2.组织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配合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安全生产重大宣传活动。
3.负责本系统所属企事单位及线路、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
(二十八)通信管理部门。
1.负责电信运营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监督检查电信运营企业及电信运营设施的安全生产。
2.负责电信运营业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建设的安全监督管理。
3.组织、协调电信运营业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预报预警信息发布提供通信保障。
4.负责电信运营业生产安全事故的统计报告工作。
5.组织、协调电信运营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
6.参与电信运营业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二十九)气象部门。
1.负责重大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工作,及时发布天气预警、预报信息,调查、处理违法刊播气象信息的行为。
2.负责雷电灾害安全防御行政许可工作,组织防雷设施的安全检查及雷电防护装置的安全检测。
3.负责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的行政许可工作,组织施放气球的安全检查。
4.负责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行政许可工作,组织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安全检查和事故防范。
5.负责雷电灾害事故、施放气球事故、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事故的统计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
(三十)地震部门。
负责地震灾害预防管理和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防范地震次生灾害导致生产安全事故。
(三十一)监察部门。
1.依法对行政监察对象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情况实施监察,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安全生产领域违纪行为及有关人员进行查处。
2.负责对安全生产工作重大部署落实情况实施效能监察。
3.参与和监督事故调查处理,负责生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的追究,对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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