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负责医疗机构放射性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
(十七)文化部门。
1.负责文化系统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管理,督促指导所属单位排查和消除事故隐患。
2.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文化市场、文化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3.参与文化系统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调查处理工作。
(十八)发展和改革部门(含能源主管部门)。
1.负责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将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应急救援体系和技术支撑体系建设纳入基本建设项目计划,并督促、协调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2.负责在研究制定产业规划时,提出有关政策措施,鼓励和支持采用先进工艺技术,有效实施产业安全的建设项目,限制和淘汰工艺技术落后、不符合产业安全条件的建设项目。
3.负责把新建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作为审批、核准的前置条件之一,督促业主和建设单位将安全生产设施投资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4.督促有关部门加强重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5.督促供电企业落实对非法违法生产企业实施的停供电措施;组织、协调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十九)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1.监督生产经营单位遵守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休息休假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
2.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参加工伤保险,会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做好工伤预防宣传教育工作,落实工伤预防宣传教育费用。
3.指导有关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研究制订、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考核评价奖惩体系,将安全生产履职情况作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惩、考核的重要内容;研究提出加强安全生产监管队伍建设的政策措施;负责劳动合同实施情况监管工作,督促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依据职业病诊断结果,做好职业病人的社会保障工作。
4.负责指导生产经营单位劳动用工管理,检查督促劳资双方签订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明确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义务;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农民工的安全生产培训工作。
5.加强对所辖技工院校的安全管理、安全教育工作。
6.负责工伤认定、组织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指导用工单位、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落实工伤待遇,积极开展劳动保护方面的争议仲裁工作。
(二十)工业和信息化部门。
1.负责指导工业、通讯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及宣传培训工作,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2.负责指导工业重点行业排查治理隐患,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技术改造,审核工业、通讯业安全生产技改项目,参与审核工业行业和重点大型企业发展规划,提出审查意见。
3.负责监督、指导全省铁路无人看守道口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无人看守道口管理办法,组织开展道口管理工作大检查。负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协调。
4.负责指导有关行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标准。
5.负责按照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工信部门要求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工作。
(二十一)财政部门。
1.负责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的财政管理,统筹安排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费用。
2.会同同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提取安全费用等安全生产经济政策执行情况。
3.配合本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做好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表彰有关工作。
(二十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
1.按照国有资产出资人的职责,负责检查本级人民政府授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所出资企业)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情况。
2.督促所出资企业主要负责人落实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搞好对企业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业绩考核。
3.依照有关规定,参与或组织开展所出资企业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检查、督查,督促企业落实各项安全防范和隐患治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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