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农业部门。
1.负责农业机械、渔业船舶及从事农副业生产的农民自用船舶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2.负责拖拉机(变型机)、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的安全技术检验和牌证管理,负责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的培训、考核、发证工作。
3.负责农业机械、渔业船舶伤亡事故的统计报告工作,组织、协调农业机械、渔业船舶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参与农业机械、渔业船舶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十一)林业部门。
1.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林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和督促直属企事业单位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排查治理安全隐患,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措施。
2.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林业企事业单位的森林采伐和林产品加工生产经营中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3.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林业系统生产安全事故的统计报告工作,组织、协调直属林业企事业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参与林业系统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十二)水利部门。
1.负责所管辖的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涉河、涉水建设工程防洪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2.负责所管辖的水库、水电站等水利工程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3.负责所管辖的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和水库、水电站等水利工程设施生产安全事故的统计报告工作。
4.组织、协调所管辖的水利工程设施、水利水电建设工程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5.参与所管辖的水利工程设施、水利水电建设工程等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6.会同有关部门编制辖区山洪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治方案,对山洪地质灾害进行预警预报。
(十三)国土资源部门。
1.会同有关部门编制辖区地质灾害(山洪灾害除外)防治规划和防治方案,监督、指导各类工程建设和生产运行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组织开展地质灾害预报预警,负责工程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监督管理。
2.负责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和转让审批工作,牵头负责矿产资源整合工作,依法查处违法勘查,依法依规监督检查非法采矿和矿山(矿井)超层越界开采行为,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负责发现盗(偷)采矿资源行为并报告公安机关。
3.配合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做好新建矿山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工作。
4.参与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十四)科技部门。
1.将安全生产科技发展专项规划纳入科学技术发展总体规划,并组织实施。
2.指导、协调安全生产重大技术的研究、开发与示范。
3.支持科研机构和有关单位开展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推动安全生产科技进步。
4.监督检查直属科研院所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十五)教育部门。
1.组织、指导、监督检查各级各类学校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工作。
2.指导、监督下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建立健全和落实学校安全管理责任制。
3.指导、协调下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做好中小学、幼儿园的校车、校舍安全管理以及消防安全管理。
4.督促各级各类学校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工作,组织、协调所辖各级各类学校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5.参与教育系统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6.负责各级各类学校的实验室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使用安全管理工作。
(十六)卫生部门。
1.督促指导、监督检查医疗卫生机构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工作。
2.负责直属医疗卫生机构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3.负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中的医疗救护工作。
4.负责医疗卫生机构安全事故(非医疗性事故)的统计报告工作,组织、协调相关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参与医疗卫生系统安全事故和重大职业中毒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5.依法履行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等职业健康方面的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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