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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

  (四)公安交警部门。
  1.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道路交通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2.负责维护道路交通秩序,整治交通违法行为。
  3.依法组织或参与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
  4.配合有关部门实施道路交通“安保工程”,加强危险路段隐患报告工作,落实分车型、分天气限速措施。
  5.负责道路交通事故的统计和信息报告工作。
  6.牵头组织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7.参与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五)交通运输部门。
  1.负责水上交通安全和所辖道路运输企业客货运输源头的安全监督管理,指导城市客运安全监督管理。
  2.负责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负责渡口、渡船的安全监督管理。
  3.负责把好道路运输经营者市场准入关、营运车辆技术状况关和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关,负责汽车客运站场的安全监管。
  4.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及水路运输单位,驾驶人员、船员、押运人员的资质认定,负责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单位、水路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监管。
  5.负责有关船舶登记、检验和发证工作,负责船员的培训、考核、发证工作。
  6.负责公路、桥梁、码头等交通运输建设工程安全监管,负责所辖公路交通标志、标线和水上航标的设置,负责所辖公路危桥、危险路段的整治和改造。
  7.负责水上交通安全事故统计报告工作,组织或参与水上交通和所辖交通运输企业生产安全事故以及危险化学品运输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8.依法组织或参与水上交通、城市客运事故和所辖交通运输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六)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1.指导城市供水、燃气等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安全和应急管理,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农村住房安全和危房改造。
  2.负责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建筑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监督管理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使用起重机械、专用机动车辆的安装和使用。
  3.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审查发证,负责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考核、发证及管理。
  4.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组织或参与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
  (七)煤炭行业管理安全监管部门。
  1.负责市、县(区)煤矿及乡镇煤矿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对煤矿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对煤矿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作出现场处理或实施行政处罚。
  2.负责煤炭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
  3.监督市、县(区)煤矿及乡镇煤矿企业重大安全隐患的整改。
  4.依法督促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
  5.负责组织煤矿安全专项整治。
  6.参与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煤矿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八)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1.负责管理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组织查处非法生产、使用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
  2.负责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维修、改造、使用、检验检测及气体充装的行政许可和监督检查。
  3.负责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发证工作。
  4.负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生产的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
  5.负责烟花爆竹的质量监督管理,监督抽查烟花爆竹质量。
  6.负责特种设备伤亡事故的统计报告工作,依照有关规定,组织或参与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九)国防科学技术工业部门。
  1.负责全省民用爆炸器材企业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2.负责全省军工企业和船舶制造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3.负责全省民用爆炸物品行业和军工企业伤亡事故的统计报告工作,组织、协调民用爆破器材行业和军工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依法参与有关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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