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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

  2.负责对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综合监督管理和指导协调,对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检查。
  3.负责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行业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及其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
  4.负责生产经营单位(煤矿除外)职业卫生和职业健康监护情况的监督检查、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及监督检查、职业卫生检测、评价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危害项目申报工作;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组织指导并监督检查有关职业卫生培训工作。
  5.组织、协调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协调其他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6.负责发布安全生产信息,综合管理生产安全事故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分析工作。
  7.负责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企业以及具有较大安全风险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备案和竣工验收工作。
  8.组织、指导、协调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负责安全监管执法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煤矿和特种设备除外)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考核、发证工作。
  9.负责安全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安全培训、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等工作。
  10.依据有关规定,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授权,负责组织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和结案办理工作,参与、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组织的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
  11.依照有关规定,负责对下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的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及其考核工作。
  12.负责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专业队伍管理工作;负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督促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做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报送备案登记工作。
  13.参与组织实施除煤矿行业以外的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考试工作,监督和管理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组织开展注册安全工程师继续教育。
  14.负责拟订安全生产发展规划与安全生产科技发展规划,组织、指导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科研成果的鉴定和先进技术推广、示范工作。
  15.承办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安全监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公安部门。
  1.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管理和使用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爆破作业人员(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和井下作业爆破人员除外)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工作,负责落实对非法违法生产企业停供火工品措施。
  2.负责烟花爆竹公共安全管理,道路运输许可证的发放、运输线路的确定和举办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管理并核发焰火燃放许可证;组织销毁、处置废旧和罚没的非法烟花爆竹。
  3.会同有关部门建立联合执法机制,依法打击和取缔烟花爆竹非法生产、买卖、储存行为,依法打击非法使用火工产品盗(偷)采矿资源的行为。
  4.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行政许可工作,监督检查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过程中安全工作措施的落实,依法查处大型群众性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
  5.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对剧毒危险化学品的购买和道路运输实行安全行政许可,并监督检查。
  6.协调有关部门组织爆炸物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参与其他事故的应急救援,负责维护事故现场秩序,依法控制事故责任人,及时提取、固定与事故有关的痕迹、物证等。
  7.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参与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三)公安消防部门。
  1.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
  2.负责牵头组织公众聚集场所、高层和地下建筑、合用场所、消防产品等消防安全专项整治,排查治理火灾隐患,推动火灾隐患整改。
  3.依法组织或参与火灾事故调查处理;按照规定参与危险化学品等事故抢险和应急救援工作。
  4.负责火灾事故的统计和信息报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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