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健全生产安全应急救援体系,建立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制定和完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领导和组织指挥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八)依照有关规定,负责或授权、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处理,对调查报告作出结案批复,并督促有关部门落实处理意见。
(九)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奖惩体系,对安全生产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地区、部门和单位以及为安全生产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十)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加强产业政策引导,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逐步淘汰不符合产业政策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十一)法律、法规和上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开展工作,研究部署、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二)研究提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政策和措施。
(三)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督促检查下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落实安全生产工作情况。
(五)分解下达年度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制订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细则,指导安委会办公室做好年度安全生产考核工作,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奖惩建议。
(六)承办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事项。
第八条 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负责本级安委会的日常工作。
(二)研究提出安全生产重大政策、措施的建议。
(三)监督检查、指导协调下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
(四)组织辖区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
(五)拟订辖区年度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方案和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细则,负责辖区年度安全生产考核工作。
(六)督促检查本级人民政府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和安委会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
(七)参与研究有关部门在产业政策、资金投入、科技发展中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工作。
(八)承办本级人民政府和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事项。
第三章 各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具体职责
第九条 各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共同职责:
(一)贯彻安全生产方针,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委员会汇报安全生产工作并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三)依照职责分工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部署并组织实施。
(四)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安全生产日常监管和宣传、教育、培训及安全生产科普工作。
(五)依法依规组织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认真排查事故隐患并督促整改,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
(六)按照职责分工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七)定期分析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形势,及时按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根据职责分工制定、完善相关应急预案并积极组织或参与事故救援。
(八)承办本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其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有关工作。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1.承担本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