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环境保护准入指标
环境保护准入指标按照国家及北京市污染排放标准及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规定的清洁生产控制指标执行。
四、具体实施办法
(一)项目进入工业园区(农民就业产业基地)前,由项目所在园区管委会或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向区经济信息化委提出项目进入工业园区(农民就业产业基地)申请,同时填报《昌平区工业园区(农民就业产业基地)入园企业申请表》。
(二)申请进入工业园区(农民就业产业基地)的项目经审核准予进入,投资者取得土地后,要严格按照《昌平区工业园区(农民就业产业基地)入园企业申请表》中批复的内容实施。
(三)项目竣工投产后,按照以下标准进行考核。
1.投资强度标准:项目投产一年后,对项目的投资强度进行考核,达标率一般应为100%。
2.工业总产值、用地创税、就业人数标准:项目竣工投产后,对项目的工业总产值、单位面积创税额、本地就业人数进行考核,第一年按投资者承诺的以上三项指标的30%进行考核,第二年按60%考核,第三年按100%考核。
(四)项目在进行考核时,投资强度、工业总产值、用地创税、本地就业人数四项考核指标同时考核达标的,确认为项目考核达标,考核达标项目优先享受各项优惠政策;四项考核指标中有一项指标考核未达标的,确认为项目考核不达标,考核不达标项目本年度不能享受区内的各项优惠政策,不能参加区内的各种评优评先活动,待考核指标达标后方能享受。
(五)成立昌平区工业项目考核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区考核领导小组)。区政府成立由主管区长任组长,区经济信息化委主任、中关村科技园区昌平园管委会主任为副组长,区发展改革委、区科委、区财政局、区人力社保局、区环保局、区统计局、区投资促进局、相关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为成员单位的区考核领导小组。区考核领导小组负责全区工业项目建成投产后的考核管理工作。区考核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经济信息化委,办公室主任由区经济信息化委主任兼任。
五、本意见规定的指标是昌平区各有关部门对项目进行审批、验收、考核、管理的重要依据,项目在申报各项手续时所列的指标必须与实际相符,区发展改革委、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区经济信息化委、规划昌平分局、国土昌平分局等部门在办理相关手续时需严格把关。
六、本意见实施后,昌平区所有工业项目执行此意见,改建、扩建的工业项目参照执行。
七、本意见由区经济信息化委负责解释,并负责协调区考核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进行监督实施。
八、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昌平区人民政府转发区发改委区国土房管局昌平规划分局区工业局关于昌平区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的意见的通知》(昌政发〔2005〕14号)同时废止。
附件:
1.昌平区工业园区(农民就业产业基地)入园企业申请表
2.指标及名词解释
附件1:
昌平区工业园区(农民就业产业基地)入园企业申请表
企业
基本
情况
| 企业性质
| 1.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2.集体企业;3.私营企业;4.股份制企业;5.外商投资企业;6.其他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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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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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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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中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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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外方名称及国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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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或经营业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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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建设
情况
| 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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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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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地面积(亩)
| | 建筑面积(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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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强度(万元/亩)
| | 就业人数(其中本地人员就业人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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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起止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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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投资(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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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产值(万元)
| | 税收(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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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申请
| 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园区管委会意见
| 区考核领导小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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