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各专项工作报告听审议题确定后,有关工作委员会应拟定具体实施方案,报分工联系的常委会领导审定后,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人大代表,对有关工作进行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
“一府两院”以及相关单位应当按照常委会的工作程序,协助、配合常委会组织的视察或者专题调研等工作。
视察或者调查研究结束后,由负责组织实施的工作委员会起草视察或者调查研究报告,并将各方面对该项工作的意见汇总,在常委会举行会议前交由“一府两院”研究并在专项工作报告中作出回应。视察或者调查研究报告可以附有关的参阅材料,向主任会议汇报后,于常委会举行会议前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
第六条 “一府两院”应当在常委会举行会议的二十日前,由其办事机构将专项工作报告送交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征求意见;“一府两院”根据有关工作委员会提出的修改意见对报告加以完善后,应当在常委会举行会议的十日前送交常委会办公室。
常委会办公室应当在常委会举行会议的七日前,将专项工作报告发给常委会组成人员。
第七条 常委会召开全体会议听取“一府两院”的专项工作报告。
专项工作报告由“一府两院”的负责人向常委会报告,并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区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有关部门负责人向常委会报告。
第八条 常委会按照议事规则的规定确定常委会会议列席人员和旁听人员。参加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的人大代表也可以安排列席。
列席人员可以在会议现场列席,或者通过网络视频直播在线列席。
第九条 在听取专项工作报告、有关工作委员会的调查研究报告后,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充分发表审议意见。
常委会列席人员可以发表意见、提出建议。在线列席人员可以通过网络互动平台在线提交意见、建议。
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可以向会议提交书面审议意见。
出席会议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在会议期间未能充分发言或者发表书面意见的,可以在会议后三日内向常委会办公室提交书面意见、建议。
第十条 常委会会议后,由办公室负责,相关工作委员会参与,按照真实准确、突出重点的要求,将常委会主任讲话、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会议列席人员对专项工作报告发表的意见、建议以及有关工作委员会的调查研究报告进行汇总整理,及时形成《审议意见》,经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常委会主任签发后,交由“一府两院”研究处理。
第十一条 常委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专项工作报告作出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