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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静安区人大常委会关于静安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委员会职责任务的若干规定

  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主要负责联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区商务委员会、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审计局、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区金融和专业服务业办公室、区旅游局以及区工商分局、区税务分局、区质量技术监督局等相关部门。
  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工作委员会主要负责联系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区环境保护局、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区民防办公室等相关部门。
  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工作委员会主要负责联系区教育局、区科学技术委员会、区文化局、区卫生局、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区体育局以及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分局等相关部门。
  华侨民族宗教工作委员会主要负责联系区民族宗教办公室、区侨务办公室等部门。
  第六条 人事工作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任务:
  (一)根据《静安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的规定,办理本区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有关人员任免事项的审查工作。
  (二)做好区人大常委会对其任命的干部进行监督的有关工作。
  (三)完成区人大常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内务司法、财政经济、城市建设环境保护、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华侨民族宗教等工作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任务:
  (一)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在调查研究、执法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为常委会确定监督工作选题提供依据。
  (二)组织专题调查研究,根据调查研究掌握的情况,对“一府两院”提交区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专项工作报告的征求意见稿提出修改意见。
  在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听取“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后,向会议报告对“一府两院”专项工作的调研情况,为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专项工作提供参考意见。
  根据调查研究掌握的情况,就“一府两院”提交的研究处理常委会组成人员对专项工作报告审议意见的情况报告提出意见。
  (三)在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实施情况的中期评估报告和部分调整报告,以及部分调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报告之前,对区政府送交的征求意见稿提出修改意见。
  在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初步审查本区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预算草案的主要内容,听取和审议本年度上一阶段预算执行情况报告,以及审查和批准决算、预算调整方案之前,对区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送交的初步方案或报告提出意见,或者进行初审。必要时可对有关情况进行专项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向常委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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