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专项工作报告之前,有关工作委员会要开展调查研究并对报告进行初步审议,提出意见。
第二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一般在每年八月审查和批准区人民政府提出的上一年度的本级决算草案,听取区人民政府关于本年度上半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的报告。
常务委员会在审查和批准决算的同时,听取和审议区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关于上一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常务委员会在听取和审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实施情况的中期评估报告前,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中期评估报告送交常务委员会的有关工作委员会征求意见。
经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在执行过程中需要作部分调整的,以及经中期评估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需要调整的,区人民政府应当将调整初步方案送交常务委员会的有关工作委员会征求意见。
第二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根据年度执法检查计划组织进行执法检查后,应当及时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执法检查报告。
执法检查组的执法检查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主任会议并可以决定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的有关情况报告同时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
第二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专项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审计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和执法检查报告及其审议意见,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室交由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研究处理。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的研究处理情况应当在三个月内书面报告常务委员会;在正式报告常务委员会之前,应当先由其办事机构送交常务委员会的有关工作委员会征求意见。
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对专项工作报告、审计工作报告作出决议。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决议的情况书面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听取的专项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审计工作报告、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向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