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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静安区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2011修订)

  提议案的机关或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委员会,应当提供有关的书面资料。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审议议案时提出的重要意见、批评和建议,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应当交由有关机关或者部门研究处理。有关机关或者部门的研究处理情况一般应当在三个月内书面报告常务委员会。
  第十五条 任免案分别由主任会议、区长、区人民法院院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出。
  提名人或受委托人应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介绍被提名人的基本情况、任免理由及回答有关的询问。
  第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议案时,提议案的机关,或者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提出对议案的修正案。
  修正案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在议案交付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前一天提出。
  修正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工作委员会研究,提出意见,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十七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需要表决的议案,在审议中如认为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任或者主任会议提出,出席会议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过半数同意,可以暂不交付表决,交有关工作委员会进一步研究,提出意见。
  第十八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议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十九条 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或者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对急需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重大事项,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临时动议,经主任会议研究,出席会议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过半数同意,即可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

第四章 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

  第二十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听取和审议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专项工作报告时,报告机关的负责人应当到会作报告。区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有关部门负责人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二十日前,由其办事机构将专项工作报告送交常务委员会的有关工作委员会征求意见;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对报告修改后,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十日前送交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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