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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修订《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的通知(2008)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修订《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各直属单位,市局机关各处室:
  现将修订后的《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原《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试行)》(京国税发[2008]73号)同时废止。

  二00八年五月二十二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纳税人和有关组织依法获取本市税务部门政府信息,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发挥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政府信息服务纳税人和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国家税务总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是指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在公开政府信息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拟公开政府信息是否涉密进行的审核把关。
  第三条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信息公开办公室)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保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密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本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组织管理。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局内各单位是保密审查的责任单位,拟公开政府信息的最终审签者是保密审查的责任人。
  第四条 保密审核坚持结合实际,依法审查,既保守国家秘密又便利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原则。
  第五条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均列入保密审查的范围。
  第六条 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主要从以下方面进行保密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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