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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国家税务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规程》的通知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告知该信息或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本机关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本机关中止受理申请程序,并在受理时限内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或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不予公开的理由;
  (三)依法不属于本机关公开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及时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公开机关的,告知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正;
  (五)属于部分公开的政府信息,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六)难以确定是否属于公开范围的,说明暂缓公开的理由和依据。
  第十七条 因客观原因,需延期答复的,应当经信息公开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属于第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以上期限内。
  第十八条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或者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中止、障碍消除后,期限恢复计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复,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
  第十九条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第二十条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可以依法向申请人收取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过程中发生的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费用的收取依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除此以外,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其他费用。
  第二十一条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信息公开办公室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收费。
  第二十二条 信息公开权利人认为有关责任部门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信息公开领导小组举报。举报查实的,应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依纪进行处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二十三条 信息公开权利人认为相关责任部门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相关责任部门的具体行为造成申请人或者第三方经济损失的,申请人或者第三方可以依法请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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