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2年7月7日,实施日期:2012年8月1日)废止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潍政办发〔2008〕1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
《潍坊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二ΟΟ八年三月八日
潍坊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规范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行为,促进经济适用住房的健康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国家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政策,限定建设标准、销售与租赁价格,向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定向供应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房。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价格管理部门是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主管部门,依法对本地区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实施管理。
房管、财政、建设、国土资源、规划等部门应协同价格主管部门做好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并实行分级管理。
奎文区、潍城区经济适用住房的基准价格,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房管、财政部门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对外公布执行;其他县市区、开发区经济适用住房的基准价格,由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管、财政部门确定,经当地政府(管委会)批准,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后对外公布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