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学校等公共建设项目的设计管理。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应严格执行《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2004等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根据抗震设防类别、场地类别、本区抗震设防裂度进行相应的建筑抗震计算和采取相应的抗震措施。
(三)工程参建各方要认真落实质量安全责任,依法规范工程项目的建设活动,严格执行抗震设防标准。严格遵守基本建设程序,依法接受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各市(县)在检查工作中,要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对不认真落实责任制度,出现严重问题的单位,要根据《
建筑法》、《
防震减灾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四)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加强对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安全和抗震设防标准实施全过程的监督管理,严格对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资质审查。凡不符合国家抗震设防标准和设计、施工规范的工程,不得开工建设,对不执行法定建设程序和违反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的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要依照《
建筑法》、《建设工程资质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从严查处。
(五) 积极配合教育主管部门做好对全区学校建设项目进行拉网式排查等工作,对正在建设的优质标准化高中、职业学校、百所回民标准化小学、希望小学等建设项目进行重点检查。
(六)各市(县)在检查工作结束后,将检查的情况上报建设厅建筑业管理处,并认真进行总结。总结内容为:
1、检查工作的总体情况;
2、受检工程涉及到的各方主体质量责任制的落实情况和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执行情况;
3、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抗震设防质量进行监管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