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峨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峨山县贯彻《全民健身条例》实施意见的通知


  (三)加大政府对全民健身事业的投入。县人民政府要不断增加对全民健身事业的财政投入,加大对农村地区和城市社区等基层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的投入。全民健身工作经费和体育场地基本建设经费,作为专项支出列入县人民政府财政预算,并随着国民经济发展逐步增加。积极拓宽经费渠道,广泛吸纳社会资金发展全民健身事业。由体育部门使用的体育彩票公益金的60%以上必须用于全民健身事业。县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山区少数民族地区和弱势人群全民健身事业的经费扶持力度。

  (四)加快基层公共体育健身场地设施建设。县人民政府要有计划地建设全民健身公共体育设施,按照国家城市公共体育设施用地定额指标规定,要将城市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纳入城市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合理布局,统一安排,逐步形成“15分钟体育健身圈”。将实施“农民体育健身工程”纳入全县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加大财政投入,推动农村体育场地设施建设;公园、绿地、广场和居民住宅区要规划健身活动场地,配备健身活动设施;开辟室外体育健身场地和户外运动设施;体育系统及国有单位的体育设施应当向公众开放,公共体育设施要对学生、老年人、残疾人提供便利和优惠。

  (五)加强全民健身组织机构和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建设。依托乡镇文化站、基层业余体校和公共体育设施建立全民健身指导机构,发挥其体育场地、体育人才优势,开展全民健身工作指导和技术服务。大力发展基层体育健身俱乐部、体育健身指导站、体育健身站(点)和体育健身团队,广泛成立体育健身项目协会或民办非企业单位体育协会,积极推进基层体育社会团体的规范化、实体化建设。县人民政府及其体育行政部门在办公用房、活动场地、工作人员、活动经费和工作指导等方面对基层体育社会组织建设给予支持和扶持。加强群众体育骨干队伍建设,建立全民健身服务长效机制,培养造就一批数量充足、业务精良的国民体质检测员、社会体育指导员和群众体育干部队伍,体育行政部门要有专门机构、人员、资金用于社会体育指导员的培训、管理,免费开展多种形式的体育知识和技能培训,建立激励和补偿方式,为社会体育指导员开展体育技术指导工作提供条件。根据国家和省职业社会体育指导员发展情况,逐步开展营利性体育健身场所的体育健身指导人员,持社会体育指导员职业资格证书上岗工作。

  (六)广泛开展群众性体育健身活动。要充分利用每年8月8日的“全民健身日”,在县城中心城区组织开展有一定规模和影响的大型群众性体育展示和体育竞赛活动,通过大型活动推动经常性活动的开展;活动要贴近生活、贴近群众,集中与分散结合、大型与小型结合,突出健身性、参与性、趣味性、地方性。要结合本地实际,打造一批有特色、有影响的大众健身品牌活动;要举办各类人群和项目体育竞赛活动,坚持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工间(前)操制度,开展广播体操活动,创编推广少数民族健身操(舞)和行业保健操,要特别关注青少年、老年人和残疾人体育活动,在健身服务、场地设施给予关心支持和帮助。对在全民健身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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