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红十字会《普陀区关于创建全国社区红十字服务示范区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普府办[2008]44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区红十字会《普陀区关于创建全国社区红十字服务示范区的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八年七月二十五日
普陀区关于创建全国社区红十字服务示范区的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国红十字总会、民政部《关于开展全国社区红十字服务示范活动的意见》要求,根据中国红十字总会《关于开展第三批全国社区红十字服务示范市、区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和上海市红十字会《关于转发中国红十字总会〈关于开展第三批全国社区红十字服务示范市、区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精神,结合普陀区工作实际,经区政府批准,决定积极创建全国社区红十字服务示范区,特制定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构建和谐社会理念为指导,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和《
中国红十字会章程》,把弘扬“人道、博爱、奉献”的红十字精神和“抓发展、强功能、重民生、促和谐”区发展方针相结合。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坚持以改善最易受损群体境况为中心,积极履行“救灾、救护、救助”工作职责,以社区为依托,深入开展“红十字关爱进社区”各项活动,为和谐新普陀建设做出积极贡献。
二、组织领导
建立由普陀区副区长、区红十字会会长景莹同志为组长,区府办公室、社区办、文明办、民政局、财政局、红十字会等相关分管领导为副组长,各街道、镇分管领导为组员的普陀区创建全国社区红十字服务示范区领导小组。区创建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红十字会,负责落实创建工作的各项具体事务。各街道、镇相应成立创建工作小组,做到明确职责,责任到人,确保创建工作顺利实施。
三、实施步骤
(一)动员筹备阶段:2008年1月-5月